海淀法院审结北京大学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两案
20.09.2014 22:0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北京大学系教育部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被告邹恒甫曾系北京大学教授,新浪微博加V实名认证为“邹恒甫”的微博博主,2012年8月21日9时19分,邹恒甫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了如下内容:“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截止2012年8月24日下午,该微博内容己被转发71464次,评论19020条。2012年8月21日21时22分,邹恒甫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又发表了如下内容:“这种院长主任教授通过总在梦桃源直隶大膳鲂吃喝跟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至于在外面歌厅舞厅娱乐桑拉会所吃喝嫖娼的院长主任教授就更多了。此等事情在中国高校很普遍。国外很多来中国讲课访问的也把饭后去歌厅舞厅娱乐桑拉洗脚按摩当着必需节目。”截止2012年8月24日下午,该微博内容己被转发23565次,评论4294次。截止2012年8月22日上午,邹恒甫的微博粉丝量为117395人,但截止2012年8月30日上午,邹恒甫的微博粉丝量增至189595人。
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时,邹恒甫发表的前述两篇微博仍保留在其个人微博内。庭审中,邹恒甫辩称其所述少数北京大学院长、副院长、教授群体与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情况并非虚假陈述而有事实依据,就此向法院提交了5份证据,但并未针对其述辩称的存在不正当关系一事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该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概括起来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北京大学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二、邹恒甫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的涉诉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如构成名誉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大学与其教师群体的名誉互为表里,而教师职业是教书育人的师范职业,正所谓“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社会要求教师不但应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还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品行,故社会对某大学教师群体师德品行的正当评价亦构成该大学良好名誉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名誉利益直接相关。北京大学在本案名誉权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系事业单位法人主体,与本案名誉权侵权之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受害人的身份主张名誉权侵权责任,故其应当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此外,法院认为,“诚信谨慎之人”在公开发表微博言论时,应做到以下四个层次的一般注意义务:1、“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2、“意见表达”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3、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4、当微博言论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致不利影响迅速扩散时,应当积极配合查证并消除不利影响;否则,可以认定发表微博言论的网络用户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其主观方面具有过错。本案中,邹恒甫未尽到对微博言论负有的注意义务,利用新浪微博平台发表针对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的诽谤、侮辱言论,使公众对北京大学产生一定误解,造成北京大学就此事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该言论不构成公民合法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免责事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邹恒甫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言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邹恒甫停止侵权,删除前述2篇涉诉微博内容,在其实名认证新浪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北京大学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梦桃源公司系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北京大学医院西侧经营的企业法人,被告邹恒甫曾系北京大学教授,新浪微博加V实名认证为“邹恒甫”的微博博主。自2012年8月21日9时19分起,邹恒甫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了14篇涉及到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与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教授有不正当关系行为,梦桃源公司违法开具发票、厕所卫生脏乱、涉嫌走后门进入北大经营等情况的微博,至法庭辩论终结时,邹恒甫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的前述14篇微博仍保留在其个人微博内,截止2012年9月6日上午,邹恒甫实名微博的粉丝数为203351人。庭审中,邹恒甫未就该案提交任何证据,梦桃源公司分别主张2200元公证费和100元公证书装订费的经济损失。
该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与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大致相同:一、梦桃源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二、邹恒甫在新浪实名微博上的涉诉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如构成名誉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邹恒甫的涉诉言论涉及到对梦桃源公司人、财、物等基本要素的陈述及评价,故梦桃源公司在名誉权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应享有权利及利益,与名誉权侵权之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梦桃源公司可以受害人的身份主张名誉权侵权责任,其应当是本案适格的原告。邹恒甫未尽到对微博言论负有的注意义务,利用新浪微博平台发表了10篇针对梦桃源公司的诽谤、侮辱言论,使公众对梦桃源公司产生一定误解,足以造成梦桃源公司在此事上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故邹恒甫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删除前述10篇侵权微博言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但是,邹恒甫对校园内开设餐饮业现象的质疑性评论及对梦桃源公司厕所卫生状况的批评性评论等3篇微博言论,系邹恒甫对前述现象及状况的个人见解及不同看法,该评论并不存在直接诽谤及侮辱梦桃源公司之处。此外,邹恒甫针对北大纪委监察室调查相关人员范围的1篇微博言论,系邹恒甫对此事的一般性事实陈述,虽然陈述时涉及到梦桃源公司,但该陈述并未直接针对梦桃源公司且亦无诽谤及侮辱梦桃源公司之处,所以法院认定邹恒甫的前述4篇涉诉微博并不构成对梦桃源公司的诽谤及侮辱。
最后,法院判决邹恒甫停止侵权,删除被认定侵权的10篇涉诉微博,并在其新浪微博首页发表致歉声明,向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公证费及公证书装订费共计2300元。
两案宣判后,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及邹恒甫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程颖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9.2014 22:06
习近平致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的贺信
值此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举办之际,法院网
习近平致信祝贺中国儿童中心成立40周年 并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致以节日的祝贺
习近平致信祝贺
中国儿童中心成立40周年强调法院网
习近平致信祝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成立40周年
习近平致信祝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成立40周年强调
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