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员新增遴选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6]3号

26.04.2016  10:0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要求,我委建立了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录库,实行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双备案”制度。目前,共备案第三方核查机构22家、核查员276名(以下分别统称“已备案核查机构”和“已备案核查员”)。为保障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北京市碳

  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委计划新增备案一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同时接受已备案核查机构和已备案核查员扩大核查行业范围备案申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查行业备案范围

  根据我委《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5〕2866号),2016年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涉及的核查行业共包括7类,分别为: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编码为01,下同)、火力发电(02)、 水泥制造(03)、石化生产(04)、其他行业(05)、其他服务业(06)和交通运输业(07)。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新增备案核查机构的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核查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应是经清洁发展机制(CDM) 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获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碳核算、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其中:申请交通运输业备案的单位开展上述相关项目应不少于4个)。

  4.对无上述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北京市或国家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其中:申请交通运输业备案的单位,应在交通运输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北京市或国家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5.已建立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了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6.应拥有3名(含)以上具有申报核查行业备案资格的核查员。

  7.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

  (二)已备案核查机构申请扩大备案范围的条件。

  1.在申请扩大备案的领域,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碳核算、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其中:申请交通运输业备案的单位开展上述相关项目应不少于4个)。

  2.对无上述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北京市或国家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其中:申请交通运输业备案的单位,应在交通运输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北京市或国家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3.应拥有3名(含)以上具有申报核查行业备案资格的核查员。

  (三)申请新增备案核查员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技术能力文件。

  4.在温室气体核算、CDM项目审定或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或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算、节能量审计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三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独立主持项目累计不少于5个(其中:申请交通运输业备案的核查员,独立主持的交通运输业项目应不少于2个)。

  5.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四)已备案核查员申请扩大核查备案范围的条件。

  1.在申请扩大核查备案的行业,温室气体核算、CDM项目审定或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或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算、节能量审计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三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独立主持项目累计不少于5个(其中:申请交通运输业备案的核查员,独立主持的交通运输业项目应不少于2个)。

  2.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三、申报材料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材料清单要求准备材料,并于2016年 1月8日(星期五)9:00—18:00向我委提交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2份,另需报送电子版光盘一份)。核查员须同所在机构一同申报,相关材料统一装订。

  (一)核查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1.基本信息表及申请的核查行业领域。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本通知核查机构申报条件的证明文件。

  5.近三年相关业绩清单(如委托核查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6.组织结构、人员职责说明。

  7.核查员信息汇总表。

  8.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9.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等。

  10.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核查员申报材料清单。

  1.核查员备案申请表及申请的核查行业领域。

  2.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4.职称证书或相关技术能力资格证明文件。

  5.所在单位提供的社保证明材料。

  6.所申请核查行业领域的相关工作经历及可核实的业绩证明(如委托核查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四、其他事项

  (一)材料报送地点: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C东座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气候处)408室,邮编:100031。所有申报材料均不予退还。

  (二)由于2016年核查行业类别名称调整,原来已具有“其他工业”、“服务业”核查资格的已备案核查机构和已备案核查员,自动相应转为分别具有2016年“其他行业(05)”、“其他服务业(06)”核查资格,不需另行申报扩大该行业核查资格备案。

  (三)我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遴选及评审结果将在我委外网(www.bjpc.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录库,可从事相关行业核查业务。

  (四)我委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碳排放核查,并对核查报告质量严格把关。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备案申请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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