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校园暴力案存扇耳光等手段
昨日,北京高院通报了近五年来北京法院审结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情况。五年间,全市法院审结校园暴力犯罪案件近200件,在占多数的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三类案件中,约70%的案件系共同犯罪案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超过六成,被害人绝大多数为在校学生。值得关注的是,在14%的案件里,被害人被施以扇耳光、泼冷水、烟头烫、拍裸照等恶劣侮辱手段。
案例
女学生强迫同学卖淫获刑
16岁女孩赵芳(化名)是某校学生,平日里就对同学蛮横霸道,还结交了一些行为不良的校外社会人员。
2012年4月9日,在学校宿舍里,赵芳和他人对同年级的女生张某实施了打耳光、推打、脚踢、跪地磕头、扒掉裤子并拍照等行为进行侮辱,导致张某轻微伤,还威胁其不许告诉老师。
2012年4月10日,赵芳又与他人对张某进行语言威胁,并强迫其在某宾馆房间卖淫。赵芳从中获利后,多次找到张某要求其继续卖淫,导致张某心理最终无法承受,将此事告诉老师,就此案发。
之后,赵芳被法院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因排队引发约架致人重伤
2013年11月,李路(化名)在某职业学院读书期间,与同学刘鑫(化名)在食堂就餐时因为排队问题发生了不快,双方遂决定“约架”。事发当天李路纠集6名同学,带着镐把在约架地点等待。而刘鑫一行9人带着甩棍、甩鞭随后赶到,双方见面后发生互殴。互殴中,两人被李路打成重伤。
之后,李路向公安机关自首。延庆法院审理认为,李路系打架的纠集、组织者,为主犯,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路有期徒刑2年3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其他6人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并宣告缓刑。刘鑫被另案处理。
数据
常由日常琐事而起多受暴力影视网游影响
北京高院对2011年至2015年间审结的近200件校园暴力犯罪案件进行调研,结果显示,有78%的案件涉及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这些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占七成,冲突为“多对多”的案件超过一半。
在校园暴力案中,未成年人已成为实施犯罪的主体,其中又以男性居多,有38%的犯罪者为成年学生及社会闲散人员。而从被害群体看,被害人绝大多数是在校生,遭受重伤以上的超过两成。
调研发现校园暴力不仅给被害人带来了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而且给被害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了持续性危害。比如有14%的案件,被害人被施以扇耳光、泼冷水、烟头烫及拍裸照等较恶劣的侮辱手段,致使被害学生在案件发生较长一段时间后,仍持续出现恐慌、烦躁、焦虑等情绪反应,甚至休学、转学。
此外,约有70%的被告人自述,之所以采取暴力是受到影视作品、网络游戏和视频中暴力手段的不良暗示和影响,由此更愿意把暴力当做解决冲突以及达到个人目的的有效方法。
据北京高院副院长孙力介绍,从这些案件看,校园暴力犯罪时间、地点具有一定共性,多集中于上学、放学途中或者就餐、军训等非课业时间。犯罪地点主要在校内食堂、厕所、学生宿舍等老师较少在场的地方,以及校外停车场、公园角落等相对僻静隐蔽的场所。
孙力表示,校园暴力犯罪除了反映出家庭、学校、网络等方面问题外,未成年人不懂法、不畏法也是根源之一。“约有68%的被告人对有关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是很了解’,还有一些被告人自述,以前就发生过把同学打伤或者被同学打伤的事件,都是父母帮助赔偿了事,没想到这次会被判刑。文/本报记者孔德婧
校园暴力案件数据分析
犯罪主体
■14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占12%
■16岁以上不满18岁占88%
犯罪起因
■因排队、碰撞、口角等日常琐事引发占28.7%
■因好面子、逞强好斗引发占23%
■因敏感多疑等情感纠纷占19%
预防
防范未成年犯罪家庭教育很重要
作为海淀公安分局预审大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中队的预审员,齐艳艳在过去五年中接触了很多问题少年。在她看来,这些孩子并不像大众认为的那么凶恶,很多都是因为一些很小的事情走上了犯罪道路。
“而家庭教育是防范未成年人犯罪最重要的一步,哪怕每天家长能和孩子多拥抱五分钟也好。”齐艳艳说,这些违法犯罪孩子的父母基本都处于中年危机期,这个时期的父母几乎没有太多时间和耐心去陪伴孩子,但这时候孩子正好处于青春叛逆期。
齐艳艳认为,当中年危机期赶上青春叛逆期,很容易爆发家庭矛盾,“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和孩子沟通不顺畅,就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在齐艳艳看来,很多问题少年的内心深处都有一个小的世界观,这个世界观决定了他们的为人处世,而在影响孩子世界观的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因素中,最重要的是家庭。“如果孩子从小生活在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中,那么他形成的世界观就是‘我有暴力就有话语权’,很多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的孩子就是受到了这样的影响。”
除了家庭教育,同样重要的还有法治教育。“很多孩子没有明确的观念,不知道做到哪儿就是错了。”齐艳艳说,“比如有些游戏除了打就是杀,买装备杀够人才能晋级,好多孩子就是因为没有钱买装备,然后去偷去抢。小孩其实就是这么简单”。
文/本报记者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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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性侵案件应加强预防教育
除了校园暴力,近几年针对未成年的性侵事件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昨天,北京二中院也发布了该院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情况。
根据二中院的统计,在该院审理的案件中,发生在校园内的案件2件、发生在公交车上的案件1件,3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对未成年人负有监管教育职责的人员实施,4件案件发生在未成年受害人住所内、1件案件发生在单位集体宿舍内,以未满12周岁幼童、精神发育迟滞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案件占40.91%。
据二中院法官介绍,绝大部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犯罪手段的暴力性特征并不明显,被告人多采用哄骗、引诱等手段实施犯罪,在5件案件中,被告人在实施侵害行为后不同程度地使用言语威胁,阻止未成年受害人向家长告发,但也有个别案件属于直接使用暴力实施。
此外,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遭性侵的不止是女童,男童也成为了受害者,比如,二中院审理的22件案件中,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共26人,其中,男童5人、女童21人。
一些性侵案件直接发生学校内,在这类案件中,侵害人有的是受害人就读学校的职工,他们利用与受害人及其家长对其无戒备等机会,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比如,二中院审理的一起猥亵儿童案中,某中学一职工在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间,在教师办公室及校园内,多次猥亵5名男童,其中2人为该校学生、3人系该校教工子女。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网络容易成为犯罪预备工具,廉价宾馆等则成为侵害实施场所。在部分案件中,被告人通过QQ加好友等方式,在网上结识未成年人,通过网聊骗取信任后,相约见面实施犯罪。
法官建议学校应加强预防性侵害教育,相关部门结合在校学生年龄和生理特点,编订对应教材、设置相应课程,提高孩子预防性侵害技能。(来源:北京青年报 记者:李铁柱) 【编辑:曾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