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倒砸坏车 管理人要担责

13.10.2014  17:38
  2014年5月一天晚上,张先生驾驶出租车行驶至海淀区某小区门口附近时,小区内一颗树的树枝折断,刚好砸中张先生驾驶的出租车,造成车辆损坏。之后,张先生将该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修车费、误工费等共计5000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庭审中,张先生认为该小区物业公司对树木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物业公司则认为,事发当天刮大风,事发时的瞬时风力甚至达到9级,事发当天附近区域亦有大树被风刮倒,因此这属于不可抗力,物业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战争等,本案事发时的瞬时风力虽达到9级,但尚未达到自然灾害级别,故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该物业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此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事发时亦有其他树木倾倒,且涉案树木本身长势良好,树干未见明显病虫害和枯枝朽木,因此事发时的大风天气对于涉案树木的倾倒确具有部分原因力,应可酌情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定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维修费、误工费共计3000元。

  【法官讲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类侵权属于特殊侵权,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发生林木折断的事实时,即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过错,而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要免责,则需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一般来讲,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可证明其对林木的安全维护和防止危险的发生已经做出充分努力,同时,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也是常见的免责抗辩理由。

  北京即将进入冬季,大风天气逐渐增多,而林木在冬季一般处于休眠状态,枯枝朽木的数量也较之春夏更多,故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加强对林木的管理,及时采取修整、加固等养护措施,以防林木折断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

  (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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