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亿元大标的案件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5.10.2014  09:24
  日前,林芝锦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锦华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因合伙协议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向海淀法院上地法庭申请司法确认。

  2014年1月6日,林芝锦华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了《锦华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合同》,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向林芝锦华公司签署并提交了《锦华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资本认缴承诺书》,承诺以人民币30亿元为限认购锦华基金的权益,并依照《锦华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合同》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次日,林芝锦华公司向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出具书面同意函,同意华夏人寿保险公司认缴锦华基金人民币30亿元的出资。同日,林芝锦华公司向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发出《提款通知》,要求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在2014年1月20日(到账日期)之前向林芝锦华公司指定的资本账户支付华夏人寿保险公司承诺认缴的全部出资人民币30亿元。至今华夏人寿保险公司未能向林芝锦华公司指定的资本账户支付其承诺认缴的出资。

  9月19日,林芝锦华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后5日内,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向林芝锦华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华夏人寿保险公司承诺认缴的部分出资款人民币2亿元;自协议签订之日后10日内,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向林芝锦华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华夏人寿保险公司承诺认缴的全部剩余出资款人民币28亿元;如华夏人寿保险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条款履行时,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应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违约额(即在30亿元范围内的未支付款项数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林芝锦华公司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如华夏人寿保险公司未能按照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双方同意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本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同日,经过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地区企业商事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林芝锦华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公司达成上企商调字(2014)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一、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7日内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与林芝锦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的内容;二、如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书内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林芝锦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万元。

  现申请人林芝锦华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向海淀法院上地法庭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申请法院对上企商调字(2014)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作出司法确认。此案的处理,必将对海淀法院上地法庭诉调对接工作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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