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委 办公室下达第二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 试点项目的通知 京质监办发〔2015〕41号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印发《关于下达第二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标委办服务﹝2015﹞73号,附件1),下达了北京市第二批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计划。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试点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时间原则为2年,自2015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12日。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应当按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国标委服务联﹝2013﹞61号,以下简称《试点细则》,附件2)要求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申请书》确定的预期工作目标进行建设。试点期满前3个月,试点单位应当按照试点目标和任务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可提出评估申请。试点单位标准体系创建并运行未满半年的不得提出评估申请。市质监局将按照《试点细则》要求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试行)》(标委办服务函﹝2014﹞195号,附件3)组织考核评估。
二、试点单位应于2016年4月底前将试点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送市质监局标准化处。总结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阶段目标完成情况、配套经费落实情况等。市质监局将适时组织相关成员开展中期评估。
三、试点单位应及时向区县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汇报试点工作,并争取支持。同时,加强与标准化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的合作、交流,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五、门头沟区、怀柔区质监局要积极推进辖区内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帮助,督促试点单位认真落实已确定的预期工作目标、计划进度和阶段工作内容等。
六、市标研院、北京标准化协会应配合市质监局做好试点项目各阶段督导、培训以及考核验收等技术支撑和协调工作。
为开展工作方便,请各试点单位指定一名联系人加入工作联系QQ群: 254501274,群名片命名规则为:15+单位+姓名。对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质监局标准化处反馈。
附件: 1.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下达第二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2.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
3.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
(联系人:何陆翼;联系电话:575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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