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柴油车用尿素供应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22.09.2017  18:21

京环发〔2017〕24号

    中石油北京分公司、中石化北京分公司及有关成品油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空气质量,加强对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治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7年工作措施》(京政办发〔2017〕1号)“完善柴油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本市辖区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销售柴油的加油站全面供应车用尿素”的要求,现就本市做好柴油车用尿素供应服务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完善柴油车用尿素体系建设工作

  为实现车辆排放达标,绝大部分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都安装了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SCR系统)。为确保该系统正常工作,必须要定期添加车用尿素溶液,该溶液与氮氧化物进行化学反应,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污染。为此,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重视柴油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根据所属加油站销售柴油车用尿素情况,做好尿素加注站建设规划,便于过往柴油车辆能够随时购买并添加车用尿素溶液。

  二、做好车用尿素供应服务保障工作

  销售柴油车用尿素的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站内配备符合质量标准的车用尿素溶液;二是加强对员工的教育,使员工掌握柴油车用尿素基本用途和使用方法,以便更好地为顾客提供服务;三是在站内显著位置张贴“本站供应柴油车用尿素溶液”标识,并向柴油车驾驶员宣传柴油车加注尿素的重要作用,及时提醒到本站加柴油的车辆加注车用尿素。

  三、落实责任,加强管理

  1.销售柴油车用尿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柴油车用尿素供应服务保障工作,并统计所属加油站销售柴油车用尿素情况。

  2.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督促完善本辖区内柴油车用尿素供应体系。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