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政大队依法查处违规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行为

15.05.2015  19:37

擅自接入现场

取水样

本站讯 5月13日,市水政监察大队对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环卫集团第二分公司存在擅自接入公共排水管网、无证排水等违法行为。排水监测总站工作人员现场对该公司排放的污水进行了抽取,一旦检测结果超标,该公司还将存在超标排放污水行为。 
  2014年8月,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管网运营分公司对排水管网进行排查时,发现环卫集团第二分公司对其环卫车辆罐体内外冲洗后,废水直接排放至排水管网,造成出水严重超标,对北小河污水处理厂处理设备造成严重影响。 
  2014年12月,排水集团相关部门与环卫集团第二分公司召开配合会,就排水水质严重超标一事进行了通报。 
  此后,排水集团分别于2015年1月至4月间,11次对环卫集团第二分公司排水水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COD最高时达到42600mg/L,超出标准值(500mg/L)85.2倍。排水集团第二分公司多次向环卫集团第二分公司发函,通报排水水质超标情况,并要求起进行整改。但至今环卫集团第二分公司的超标污水仍源源不断的排入公共排水管网,最终流入北小河污水处理厂。 
  当日,监察员对擅自接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排放的污水进行了取样化验。

 

附件:相关法规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四)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 
  (六)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