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 一审被判死刑

25.12.2015  13:15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的被告人金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一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12月24日公开宣判:一、被告人金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汽车在城市繁华地段高速行驶过程中故意撞击行人,致3人死亡,2人重伤,6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金某某因对与其产生民事纠纷的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社区经济管理中心不满,即驾车故意撞击该中心员工康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应与其所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金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金某某当庭表示不会上诉,服从法院判决。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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