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树被毁反赔钱 后悔喊冤为哪般?

13.07.2016  12:07
  【案情回放】

  2015年8月6日10时0分,某商贸公司雇佣的司机张某驾驶该公司所有的营运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某山庄西侧,货车向右侧翻下30米深山坡,造成屈某的5棵果树损坏。当日,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出警,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商贸公司找来修理工将受损车辆简单维修后欲拖走。关于受损果树的赔偿数额问题,双方产生分歧,商贸公司提出等车辆的保险公司定损之后再赔偿屈某损失,而屈某要求必须在赔偿10 000元之后才能将货车拖走,并进行了阻拦。2015年8月18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王辛庄派出所出警协调,仍未能解决。2015年9月9日,商贸公司通过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赔偿屈某果树损失及清理费共计6000元。同日,该公司将其货车拖走。关于该货车被屈某扣押期间的营运损失,商贸公司将屈某诉至法院。屈某辩称其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商贸公司货车的停运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屈某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擅自扣押了商贸公司的营运车辆,属私力救济不当,不属于正当的民事自助行为,故因该行为给商贸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屈某应依法予以赔偿。据此,根据鉴定报告判决屈某赔偿商贸公司营运损失17 05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屈某在其果树受损而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屈某是否可以通过扣押肇事车辆的方式以迫使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首先,我国目前法律尚未明确民事自助行为的合法性。公力救济是一种必须通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规则和特定程序去保护与实现权利的方式;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不借助于公力,而单纯依靠私人的力量去保护与实现权利的方式。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共同构成了现代权利救济体系的整体。典型的私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民事自助行为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我国均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民事自助行为虽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均建立了完善的民事自助制度,我国学术理论界亦对确立民事自助制度积累了许多研究成果,但至今尚未从法律层面明确民事自助行为的合法性。故屈某的扣车行为在法律上没有合法依据。

  其次,对于民事自助行为的具体含义,虽然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形成了各种学说,例如进攻说、权利保全说、公力救济例外说等。但对于民事自助行为最基本的构成要件集中体现为:行为的目的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必须是情况紧急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本案中,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并认定肇事货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事故认定书中注明屈某的果树损坏。至此,屈某的果树损失应当通过与商贸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亦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寻求公力救济,而不应当擅自扣留商贸公司的营运车辆。因此,即使按照目前国内外关于民事自助行为的含义,屈某的扣车行为亦不符合民事自助行为的最基本构成要件。

  最后,对于屈某的过分自助行为造成商贸公司的货车停运损失,屈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公安交通支队于事故当天认定商贸公司的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屈某对于经济赔偿问题就应当寻求公力救济,而不应扣押车辆,迫使对方接受其赔偿要求。在此后派出所民警出警协调时,商贸公司多次强调该车属于正在营运的车辆,每天都会有停运损失的情况下,屈某仍坚持不赔钱就不放车,造成停运损失继续扩大。商贸公司提出需等待保险公司定损并按照保险理赔程序赔偿屈某经济损失,属于正常合理的要求,且事故发生之后,商贸公司通知保险公司已及时到现场定损,因屈某不满意定损数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事故发生后十余天又到现场第二次定损,屈某对于赔偿项目及数额仍不满意,要求赔偿10 000元方可允许将货车拖走,最终商贸公司未再继续等待保险理赔程序,自己出钱赔偿了屈某全部损失6000元,至此商贸公司才将货车拖走。可见,在此事件中,商贸公司并没有故意拖延赔偿屈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即不存在商贸公司放任货车营运损失扩大的情形。故此,屈某对于货车的停运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尽管屈某获得的果树赔偿款6000元远低于其赔偿商贸公司的营运损失17 050元,好像不公平,但究其原因是屈某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所谓的私力救济不当,该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没有直接关系,也不具有可比性,不应当以屈某获得的果树赔偿数额与其对外赔偿的停运损失数额作为判断是否公平的标准。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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