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死楼”赔原作编剧15万元
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文海宣)上映于1989年的《黑楼孤魂》,被称作“国产恐怖片的桂冠”,更因为“太恐怖吓死人而遭禁映”。去年9月上映的一部新拍电影宣称翻拍此电影,结果惹上了官司。昨天,海淀法院判决《枉死楼之诡八楼》(以下简称“枉死楼”)虚假宣传,赔偿《黑楼孤魂》两位编剧15万元。
原告穆德远、陈燕民诉称,他们是电影《黑楼孤魂》的编剧,对该电影剧本享有包括摄制权在内的著作权,有权许可他人翻拍。1989年,深圳影业公司把该剧本拍摄成同名电影。而电影“枉死楼”未经原告授权,在其海报及其他推广活动中称该片“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楼孤魂》”,使原告的合作伙伴误认为原告已许可他人翻拍《黑楼孤魂》。
“《黑楼孤魂》已被禁映,不受正常经营的保护,翻拍被禁映的电影不构成侵权。”“枉死楼”的出品方、发行方提出,《黑楼孤魂》拍摄时间较早,且社会知名度一般,“枉死楼”的宣传内容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
法院审理认为,影视作品的“翻拍”系指经原影视作品或原剧本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原作基础上的重新拍摄再创作,翻拍作品与原作在作品内容上存在承继关系或关联关系。同时,影视作品的内容及表现手法来源于剧本,必然与剧本紧密相关、不可分割,故对影视作品的翻拍也必然涉及对影视作品剧本的使用。而“枉死楼”的著作权人,未经《黑楼孤魂》剧本著作权人的许可,翻拍其作品,而且被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两部电影在作品内容上存在何种承继关系或关联关系,却在“枉死楼”的图文宣传及预告片中宣称“枉死楼”片系“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楼孤魂》”、“破禁公映”等。这一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产生误导及负面影响,认为“枉死楼”与《黑楼孤魂》存在“翻拍”等关联关系,且使二原告错失与其他方合作的机会。
因此,“枉死楼”的出品、发行方创磁公司与恒业公司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创磁公司与恒业公司在搜狐网首页持续四十八小时发布声明,为穆德远及陈燕民消除影响,同时酌定两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宣判后,创磁公司与恒业公司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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