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一分院:注重理念先行 构筑五条途径 推动检察文化建设取得新成效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全国各地兴起了文化建设热潮,这股热潮发端于企业文化的崛起,进而浸透到政府机关和各行各业,以致引发了“检察文化”的研讨和实践。迄今的二十余年里,有关检察文化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从未止步,并且对检察事业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基于这样的认识,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检察文化在基层检察机关的建构。
一、理念植入先行,为检察文化建设提供正确导向
检察文化意在创设一种精神,一种理念,通过理想信念、道德情操的培育,树立新时期检察官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了文化的导入,缺少理念建树或者理念建树方向偏失,都会影响到后来的实践和效果。因此,就基层检察机关的文化建设问题,必须从文化导入、理念培树做起。
(一)检察文化秉承主旨的研判。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诠释:“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检察文化建设亦不例外,秉承“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旨,同时又要秉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整个检察机关履职出发,要求坚守司法正义,维护“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个体修身出发,要求注重理想信念、职业素养、职业操守和个人良好品行的建树。因此,要重提检察文化维护司法正义的这一特质,这是旗帜问题;要重提检察官个体的人文精神塑造,这是中心环节问题;要重提司法公信力的维护和提升,这是历史和现实对检察文化建设的诉求问题。上述三要素,可以说是检察文化在基层建设尤其在广大检察官思想认识上需要不断深化和巩固的内容。
(二)简析检察文化的传统内容。
我们认为,检察文化的传统内容与中国司法体系的发展息息相关。其一是道德教化。在传统中国,司法是德治上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司法的各个环节上都体现了儒家“正人心,厚风俗”的政治抱负,宣教构成了中国司法的主要特色,当然宣教不光是和风细雨式的循循善诱,它还包括斥责、用刑。作为中国古代地方司法官的州县行政官员,在其职责中行教化都是最重要的一项。其二是司法观念。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秉持的“伸张正义”、“抑强扶弱”、“公平公正”、“息诉求和”、“顺应天时”等特质,都为我们弘扬传统司法文化精华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内容。其三是正面代表形象。传统司法文化另一个突出表征就是人物的塑造,从狄仁杰到包青天,从海瑞到七品芝麻官,即便是民众口口相传中赋予历史人物本身以一种理想司法精神,也更加印证了检察文化借鉴传统司法文化时不可忽略的形象塑造。
(三) 当代检察文化的更新内容。
对当代检察文化的更新内容进行简要归纳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层面是对自由的保障。要树立人权保障高于一切的理念,围绕“人”——这一核心问题,无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抑或检察官在具体的执法办案中,都必须而且始终应当把对每一个个体权利的维护作为重中之重,这不仅是法律层面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建构检察文化时,最起码的法律文化自觉。第二层面是对秩序的尊崇。遵循诉讼制衡原理,树立平等守法、平等司法、公平司法、平等保护的理念,这是解决司法不公、解决司法擅权、司法不作为、司法乱作为的必然要求,也是文化建构赋予检察官群体的历史使命。第三层面是对正义的维护。要树立恪守监督职责的理念,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当然,还要解决中国社会当下存在的一定程度上“法内无法、法外有法”现象,前者是指司法官员(包括检察官)有法不执,后者是指行政权对司法权的掣肘,在一定程度上,还包含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法外开恩给司法运行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遵循客观实际,开辟检察文化建设的多元化路径
在解构检察文化的层面问题时,曾经有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提出:检察文化的建构包括浅层的物质文化、中层的行为文化、高层次的制度文化、深层次的精神文化。甚至还提出了注重公诉部门的文化提炼、开阔自侦部门视野,广开案源、文明侦查,以及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要培养干警“诚心、公心、细心、良心”意识等。从客观上讲,这种零散的认识或者代表了不同地区检察文化建构的实践,在认识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从另外一方面讲,还有必要与时俱进,深挖检察文化建设理论与实践的应然内容。
(一) 加强教育,立足检察职能和检察机关职权,以责任担当来增强检察文化建设的使命感。
解决教育问题,是检察文化建设的前提。从目前检察机关人员构成看,一部分来源于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一部分来源于从军队转业的复转军人,还有一部分是从其他单位调入人员等等。抛开基本的思想品德教育不说,主要是对检察精神的领悟以及司法人格塑造。中国古书说:“一年之际树谷,十年之计树木,百年之际树人”。可见教育的成效,不是一时能达到的。加强教育教化:一是重点在于检察职业道德的教化。所谓秉公执法、秉公办案、坚守司法底线,以及执法为民等,这是解决怎么样执法的问题,更要解决为什么要这样的问题。因为要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要坚持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故此必须把法律职业道德教化作为长远任务。二是核心在于检察理念的培树。没有理念的引导,是不能担纲检察重任的,这其中还关乎对检察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为什么可捕可不捕的案件一定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一定不诉。这就需要检察官秉持司法良心理念,能动而非被动的执法办案。我们认为,在现实检察语境下,要达到此良心境界,非得经过持之以恒的理念培树不可。否则,就会出现擅用自由裁量权、简单执法、机械办案等消极现象。三是最终在于检察官人格塑造和检察精神形成。坚持价值取向引导和检察职业道德理念的培树,帮助检察官个人职业生涯正确设计等,最终会形成检察官个人独具魅力的人格精神,由个体而团体,检察责任担当定会与宪法法律赋予职责相匹配。
(二) 突出创新,着力检察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为检察文化建设提供足够空间。
我们说检察文化是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融生物。在制度文化里,牵扯到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创新。检察制度的创新不只是顶层设计——最高层就法律层面的不断改革,也牵扯到大量基层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微观操作。当然,创新不能逾越现有法律的内容。一要在重点实践领域有新突破。检机关基本上担负着五项权能:维护宪法、法律统一实施权,审查批捕权和决定逮捕权,国家公诉权,诉讼监督权,自行侦查权。这五项权能浑然一体,构成了当代中国检察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如对于履行反贪污贿赂侦查职权这方面,究竟是实现什么样的侦查模式较为有效,是传统的二人办案模式好,还是实行“队建制”办案效果更好。再如,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机制下,公诉部门的处长(科长)到底应该肩负什么样的责任,及至对检察官队伍实行分类管理等等。二要在检察文化理论方面有新建树。检察文化理论研究理应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是文化繁荣的应然局面。因此,对各地自行开展的检察文化理论探讨和研究应持包容心态,同样也要正确引导,反对检察文化建设中的实用主义、庸俗主义甚至照搬照抄现象。否则,就会出现千篇一律的抓物质文化、抓行为文化、抓制度文化、抓精神文化,因此要避免形成物质上的浪费、实践上的雷同、机制上的泛滥、精神上的空洞。
(三) 着力自省,建设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提升检察文化建设的驱动力。
研究检察文化建设时,不能不提及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这同样是司法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主要内容。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也将反作用于检察文化建设。一方面,可以把检察文化所倡导的理念、精神嫁接与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另一方面,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可以把检察精神、价值取向直观的反映和体现在诉讼的全过程。一要增强检察官的专业公信力。检察官履职的技术水平如何,将直接影响检察机关担当的法律监督重任。舆论和实践皆有呼声,检察官专业技术不过硬,无异于让不懂医术的医生为患者动手术,其后果可谓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如若长此以往,治国理政的法治大厦将会摇摇欲坠。为此,必须把专业技术建构放在重中之重。二要提升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公信力。良好的法律需要良好道德操守的司法官员来推行。在日益开放的社会,媒体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所承载的具体任务必然要体现在检察官个体的履职中,职业道德操守的自我建构,无疑是必不可少和至关重要的。三要重塑检察官的执法公信力。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让检务公开的意识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要求检察官履行职责必须具有强化法律监督和强化自身监督并重的意识,同时也要具备将静态的法律动态的展示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增强释法说理、做群众工作、息诉罢访等具体能力,切实实现执法办案让社会放心、让群众满意,取得立体动态的综合效果。
(四) 注重融合,扩大区域交流和借鉴域外经验,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呈开放态势。
加大国内不同区域检察文化建设的交流与合作,既具有必要性,实践中也多为各地检察机关所积极采纳。 就域外文化吸纳方面,历来就有争论,亦即检察文化建设与西方司法文化思潮的关系,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司法道路包括中国特色的司法文化。十八大报告可以说是历史性的贡献,它解决了意识形态研究领域纷争不息的问题,把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正等列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疑是最高决策层进一步解放思想的表现,为我们研究检察文化提供了相当宽松的氛围和环境。
检察文化的理论和实践探讨也必须根植于世界司法现代化潮流以及中国司法向现代化转型嬗变的生动过程。现代刑事司法具有走向统一、走向文明、走向科学、走向法治、走向人权、走向公正、走向和谐、走向规范等趋势。先哲蔡元培早在五四运动前就提出“以人道主义去君权之专制,以科学知识去神权迷信”。在蔡元培看来,“更为根本和重要的问题是教育和文化的问题”,“要建设现代中国文化,必须会通吸收中西两种文化的优秀成果方能有所成就”。囿于中国特色现代检察制度,我们不妨把检察文化更新内容定位于巩固本民族的司法特色,吸纳外来优秀司法文化。所谓“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便是我们建构检察文化时,吸纳世界先进司法文化精华的最好诠释。
(五) 深化宣传,扩大与社会及公众的沟通联系,争取检察文化建设的广义认知范围。
宣传的功用在于被认知。检察文化建构中所指的“宣传”亦不例外,当然还有一个对宣传的选择问题。简言之,要走什么样的宣传路径?不妨把它归结为“三二一”工程。首先要把好三个维度。把好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监督定位维度,把好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的定位维度,把好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维度。使社会和公众产生对应三种反响——检察机行使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奉行阳光检务。避免相当多的群众对检察机关职能一无所知的现象永久存在下去。其次要选择好两个支点。要选择执法办案、与社会公众沟通这两个支点,前者是特殊的宣传,可以是以案说法、以案析理、教育引导公众增强法治意识。后者是衍生出的法律服务,所谓让社会和公众关注检察机关,实践中的“检察开放日”、“检察长接待日”、“检察热线”、“检察微博”、“检察宣传”等,都属于和社会公众的近距离沟通。三要突出对形象的宣传。这是检察宣传至关重要的环节,一个检察机关,看其检察文化建设成果如何,有一项鲜明的指标——即是否具有代表性的先进人物。“相信个人,对个人有信心”,这是塞缪尔•亨廷顿就“看法上相对立的20种文化因素”这个主题而谈的。从而引出了检察文化建构时,必须注重形象塑造这一任务。
三、检察文化建设的几个重要元素
我们不赞同赋予检察文化建设以一种既定的模式,如堆砌物质,在一些地区,认为把过去的旧服装、旧装备等聚集起来,来展示检察物质文化;甚至认为建图书馆、搞一些机关日常体育比赛、征文活动等就是检察文化建设。如前所述,检察文化理论与实践的应然内容归根结底是什么?它所昭示的应该是精神,是一种永不磨灭的维护“司法正义”精神。在上述实践的基础上,要遵循认识论规律,从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出发,形成检察文化建设理论和实践的良性循环及不断升华。
(一)关于检察精英塑造。好的文化必然有其代表性人物,这是各地在检察文化建设方面始终如一要承担的重任。培植检察精英、培树先进典型,非独要求必须在全国著名,但必须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非独要求必须有精英个体,而且必须形成精英团体。因为,检察精英,代表的是检察机关这一团体的精神追求,所谓弘扬正能量,弘扬新风正气,这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对于走向现代法治的国家是幸事,亦无疑是社会和公众期盼的,是中国法治的福音。
(二) 关于司法人文关怀。检察文化的建构必须依托民生维护。“民生”即是人的生存与发展。孙中山先生曾在1924年北伐前的一次演讲中谈到:“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司法人文关怀就是检察文化最具体、最赋有社会担当的价值所在。假如脱离了司法人文关怀,检察文化断然不能为社会和公众所接受,其生命力也会受到毁灭性挫伤。在司法人文关怀方面,是从单纯的履行法律监督的视角点跳跃出来,对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应持人文关怀心态。因为从法律的初衷出发,是规制社会关系,从诉讼的角度出发,是康复社会关系,是修弥被破坏了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当下,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民生领域纠纷大量出现,将司法人文关怀贯穿于检察文化建设始终,是检察文化具有鲜活生命力的表现。
(三) 关于检察机关院训。谈院训,毋宁说是基层检察机关检察文化建设的精神表征,它是一个检察机关最直观的文化建设反映。正像先哲梅贻琦先生所言:“大学者,非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大师是大学精神典范的代表,有鉴于此,检察机关院训应该是对检察文化精神的高度浓缩和概括。院训的内容正是本院习习相传、薪火传承的精神升华。在全国数以千计的基层检察机关,设想一下,倘若没有院训,则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
(四) 关于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工作现代化。 我们谈文化建设,不能忽略科技的影响,也要从传统文化的藩篱中脱离出来。仅仅强调对个体修为、个体规制,忽略了对现代文化理念和现代科技的借鉴,则会使检察文化建设步入固步自封和衰退之势。因此,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时代感,运用人本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职业尊荣感,进而开辟检察文化建设新前景。
限于篇幅,本文从检察文化的理念植入、路径选择以及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元素,进行了初浅的探讨,对于一个具体的文化系统,其本身的建构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无论理论与实践,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物事。但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基层检察文化建设重在探索、重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