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剑波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案二审维持原判

06.05.2015  16:17
  2015年5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杨剑波因“光大乌龙指”事件不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上诉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终审判决驳回杨剑波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为,中国证监会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将光大证券于当日下午实施的对冲交易认定为内幕交易并对杨剑波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不违反《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杨剑波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杨剑波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5年4月20日,北京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两起案件。庭审从当日上午9时40分许一直持续到下午13时30分许。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激烈的辩论,法庭归纳出四个争议焦点。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诉禁入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问题。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光大证券在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同日不晚于11时40分,光大证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裁徐浩明召集时任助理总裁杨赤忠、时任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沈诗光和时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开会,达成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杨剑波负责实施。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即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称其“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公司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和处置工作。公司其他经营活动保持正常。”上述事实基本反映了光大证券发生巨额资金错单交易、光大证券在事发当日采取措施对冲风险、光大证券公告错单交易信息以及杨剑波在光大证券应对处理错单交易过程中的作用等基本情况,中国证监会据此进行法律上的认定和处理,应当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于本案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内幕信息问题。不论在证券市场还是期货市场,重大性和非公开性都是认定内幕信息的重要标准。本案中,光大证券事发当日上午因程序错误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该错单交易形成的错单交易信息直到当日下午14时22分才由光大证券发布公告予以公开。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认定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且未公开的错单交易信息为内幕信息,并不违反《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内幕信息界定的范畴。对于杨剑波认为本案错单交易信息在事发当日下午对冲交易开始之前已经被媒体披露从而处于公开状态的主张。考虑到在光大证券于事发当日下午发布公告之前,21世纪网等相关媒体报道并未准确指明报道的信息来源且还存在诸多传闻和推测,市场主体据此尚无法确信相关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杨剑波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杨剑波关于中国证监会将本案错单交易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超越法定解释权限以及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定和公开原则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光大证券事发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交易,或者是否属于基于既定投资计划、指令所作的行为,从而不构成内幕交易问题。本案中,错单交易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光大证券知悉该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事发当日上午11时40分。在错单交易信息于事发当日下午14时22分公开前,光大证券利用该信息实施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交易,中国证监会认定该行为构成《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并无不当。对于杨剑波认为光大证券遵循既定交易计划进行对冲交易,符合内幕交易的法定豁免情形的主张。本案中,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对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交易制度作了一般规定,并没有体现出事先就具体的某项交易订立合同或作出投资计划、指令。光大证券在错单交易信息形成之后,直接针对该错单交易采取的对冲风险行为,并非基于内幕信息形成之前既定的投资计划、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为。而且,市场主体实施中性策略进行交易,必须受到相关交易法律法规的规制,不得违法违规实施交易行为。光大证券利用内幕信息优势实施相关交易行为,违背了《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从事证券和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也侵害了其他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杨剑波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杨剑波是否构成本案有关直接责任人员问题。本案中,杨剑波作为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时任总经理,参与了光大证券实施对冲交易的相关决策会议,并且是负责执行当日下午对冲交易的人员。同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影响重大,对市场造成了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据此认定杨剑波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正确。

  综上,北京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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