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受贿逾千万 一审获刑12年

20.01.2016  20:36

  中新社北京1月20日电 (记者 于立霄)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受贿千万元案,20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刚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至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杨刚利用其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党组书记、副厅长、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副主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产品经销、获取开发项目、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

  法院还审理查明,2008年2月至2013年8月,杨刚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妻、其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79.2765万元。

  杨刚受贿一案曾于2015年11月12日在北京公开审理。杨刚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公开资料显示,1953年1月生于河北藁城的杨刚,197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政治理论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

  1985年杨刚以32岁的年龄升任共青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副书记,成为当时新疆最年轻的“厅官”。他曾在乌鲁木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共41年,直至2010年赴京任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两年后,杨刚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并任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但不久后就被中纪委通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称,杨刚在乌鲁木齐市主政期间,曾有多家当地地产商涉嫌对其进行商业贿赂和利益输送,而亲属也利用他的权势,参与了新疆的旅游和房地产开发等领域事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刚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杨刚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刘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