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告政府 大兴区代区长出庭应诉
09.11.2016 04:0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刘某诉称,2016年4月22日,其采取EMS的方式向被告大兴区政府申请公开“生物医药基地东配套区大庄村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实际发放使用情况”。大兴区政府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京兴政公开(2016)第30号-答《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生物医药基地东配套区项目的拆迁人北京兴创投资有限公司尚未向大兴区政府的拆迁工作管理部门移交项目结案和拆迁档案资料,大兴区政府的拆迁工作管理部门尚未获取原告申请的信息”为由,告知原告刘某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刘某不服上述告知书,起诉至北京四中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京兴政公开(2016)第30号-答《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被告大兴区政府辩称,其在接到刘某申请后,分别向大兴区政府档案室、北京大兴信息网查询和检索,未查找到原告刘某所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大兴区政府向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兴创投资有限公司去函调查,得知生物医药基地东配套区项目正在实施中,拆迁人北京兴创有限公司未向该委办理项目结案和拆迁档案资料移交,故原告刘某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被告大兴区政府依法履行受理、调查、告知、送达等职责,京兴政公开(2016)第30号-答《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刘某对大兴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的职权及程序没有异议。刘某认为,被告大兴区政府检索查询及去函调查的行为,均不能保证信息公开答复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庭上,刘某提供了同村村民从大兴国土分局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附件,以证明涉案拆迁项目的名称已变化,建设单位也发生变更,并已经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权利义务发生转移,因此涉案拆迁项目已经完成。
被告大兴区政府不认可此份告知书及附件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其认为拆迁工作并未完成,并称如果拆迁完成,刘某可以向拆迁部门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也可以继续向大兴区政府申请,大兴区政府经过审查后会再次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另外,北京兴创公司复函所提及的拆迁补助费用总体使用情况,并未经大兴区拆迁部门备案核实,无法作为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庭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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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2016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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