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路放水泥管 男子夜里骑车撞伤

09.10.2015  09:51
  某村委会在村道路上码放水泥管妨碍行人正常通行,致使骑车男子刘某半夜撞到水泥管上受伤,故起诉村委会要求赔偿。近日,通州法院审结该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该村委会赔偿二次治疗等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晚20时48分许,刘某骑自行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村(以下简称“某村”)南口时,撞上某村委会在道路西侧码放的水泥管,造成刘某所骑自行车损坏,刘某受伤,经医院诊断刘某的伤情为:上唇裂伤、牙齿脱位、牙齿根折、牙周震荡、牙釉质折断等。2015年2月刘某层就受伤后的造成的损失要求村委会赔偿,通州法院于2015年3月判决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承担原告刘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万余元。2015年7月,刘某进行了种牙手术产生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随后刘某再次将某村委起诉至通州法院,通州法院再次判令某村委赔偿刘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近一万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被告某村委会将水泥管堆放于道路之上,妨碍他人通行,造成刘某受伤,某村委会应当对此承担责任,赔偿由此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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