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谁保管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14.11.2016  21:33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0年当选为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系该村村民委员会财务专管员。2015年,王某起诉称其法定代表人印章在李某使用后没有及时返还给自己,经多次催促李某,李某仍然没有将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印章返还给自己。故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将原告王某的法定代表人印章返还给原告。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王某的法定代表人印章是该村预留于银行的个人名章印鉴,并且只用于该村正常的财务支出时开具发票使用。被告从做该村的财物专管员时起,即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该村的法定代表人名章应该属于村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财产,其意义是为全体村民服务的。被告曾要求原告作为村主任召开两委会,通过两委会决议让被告上交银行预留印章,但是被告没有答应。因此被告及时向总支书记及两委成员汇报以上情况,总支书记及两委成员答复此印鉴由被告保管。

  本案经法院审理,最后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系村委会主任,其人名章作为该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谁保管属于村委会内部管理问题,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返还法定代表人名章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应通过村委会内部程序加以解决,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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