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小心“冻”来官司

04.12.2015  11:10

  插画 周航

  才入冬,京城就连迎两场大规模降雪,这之后,京郊山区又断断续续地迎来数场小雪或雨夹雪。气温一度骤降,冷如“三九”。深山之内,更是有不少地方至今积雪未融。记者梳理本市急速降温后,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诉讼案件发现,天寒地冻,容易惹麻烦的不仅仅是积雪直接导致路滑摔伤人。作为承担村里部分公共服务的负责者,村委会可别忘了及时检查村内公共设施等,小心寒冷“冰冻”惹出来的官司。

  水管冻裂农宅泡坏 村委会失职被判赔

  家住延庆永宁镇的村民老方,就因为村里的自来水主管道被冻裂殃及自家,与村委会对簿公堂。

  村里的自来水主管道自老方家主房北侧地下通过。每年冬季,位于京城北部的延庆本就比城里冷,老方家所在的山村更比延庆城区还要冷。每当冬季到来,老方总要提前将自家院内裸露的水龙头用铡好的秸秆裹严实,避免其被冻裂。

  可是,老方没有想到的是,他自家的水龙头被包住免于“冻伤”,房后的自来水主管道却因为缺少防冻措施而被冻裂,漫出来的自来水,将他家房屋地基浸泡,导致其北房西山墙和后墙等部位地基下沉、墙体开裂、窗台裂缝。水从房屋地基内渗到地面,“三九”天里,老方家中被冻上了一层“穿山甲”,全家人就像住进了溜冰场。

  村里的自来水主管道由村委会修建并负责日常维护。事情发生后,村委会派人到老方家进行实地勘探,确定老方家地基渗水,确实是村内自来水主管道被冻裂后渗水所致,表示同意赔偿老方2000元钱。只赔2000元?老方找来施工队算了一笔账,仅回填、垫高房基,花费就不止这么些钱。老方要求村委会提高赔偿数额被拒,几次交涉未果,干脆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赔偿房屋维修费5万元。

  法庭上,村委会承认,由于没有及时采取防冻措施,导致村自来水主管道冻裂渗水,将老方家的房子泡坏。但村委会提出,他们决定给予老方2000元补偿款,老方当时也同意了该赔偿方案,且赔偿款已履行完毕,因此拒绝再次支付赔偿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对其负责的自来水主管道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该自来水管道漏水,村民老方的房屋遭到侵害,老方要求村委会赔偿修复房屋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赔偿数额应根据老方房屋实际维修费用计算,并不能以“村民自治”、“村民应服从村民自治组织”等名义,随意决定金额。据此,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老方房屋维修费4.1万元。

  管理员忘记关水泵 溢水结冰摔伤村民

  为了方便村民用水,房山区河北镇某村新建了一座水塔。平时,村委会专门负责水塔管理的管水员小刘,晚上睡觉前总要到水塔处检查一遍,将水塔内的水泵关闭。去年春节前的一晚,小刘在家招待前来串门的亲戚,结果酒喝多了,迷迷糊糊间,他忘记去将水塔内的水泵开关关闭。水塔里的水大量溢出,附近路面“水漫金山”,并在低温的作用下,很快变成了“冰冻大地”。

  第二天一早,小刘上班后,发现自己犯错了,赶紧将水泵关闭掉。可他没有留意,水已经漫到了水塔附近李女士家的小院内,并将小院内的地面也冻上了一层薄薄的冰壳;且没有报告村委会通知附近村民及时清理家中院内的冰壳。

  当晚,李女士从自家后院到前院拿东西,因为是在自家院内,李女士就没带手电,结果,不慎踩到了冰上摔倒,导致右脚和右髋受伤。家人将李女士送到医院治疗,花了300多元医药费。

  治好伤后,李女士多次找到村委会讨说法,未能获得满意回复。于是,她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村委会赔偿她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多元。

  坐在被告席上,代表村委会出庭的村干部自觉很委屈,他质疑,李女士家小院内的冰是否是水塔溢水导致。李女士则找来邻居作证。邻居称,他曾在事发当天早上出门时,看到村水塔溢水,导致周围地面冻起大片冰壳,且冰壳一直延伸进李女士家的院子。李女士还出示了一份录音证据,录音中,小刘承认,他曾因疏忽导致水塔溢水。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作为水塔的管理者,本应尽到合理尽职管理的义务,现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导致水塔内的水溢出,给村民出行造成不便,且事发后村委会并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路面积冰,导致李女士出行时人身受到伤害,村委会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李女士460元,驳回了李女士有关精神损失费等方面的诉讼请求。

  雪折树枝砸晕路人 管理人村委会担责

  冰雪导致的重压,也有可能带来麻烦。

  一场大雪过后,村里不少树上压上了厚厚的雪,连压带冻之下,一些树枝变得格外脆弱,随时有折断的危险。村民冯先生就不幸中招,被折断的树枝砸晕。

  冯先生从村菜市场买菜回家,路过村民老陶家时,被村路旁大榆树折断的树枝砸伤头部和肩部,并出现短暂休克。冯先生的家人闻讯后,赶紧将他送到医院治疗。出院后,冯先生找到村委会和老陶,要求他们赔偿其医疗费等未果,将双方告上顺义区法院。冯先生提出,村委会对种植的树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老陶就住在砸伤人的大榆树旁,却没有及时提醒大家注意安全,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村委会及老陶赔偿他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法庭上,村委会辩称,砸伤冯先生的树不是村委会种植的,并且树木种植的地方也不归村委会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老陶更是满肚子委屈,他提出,1985年左右,他自同村手中购买这处村宅时,院墙外就种有这棵大榆树。他在事发后测量过,这棵树不在他的宅基地范围之内,因此,他对这棵树没有管理、处分的责任和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先生被位于村中的树木砸伤,作为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村委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诉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诉树木不归其所有或管理;另经现场勘验,涉诉树木不在老陶的宅基地使用范围之内。据此,法院认定涉诉树木应为村委会所有及管理,村委会应对冯先生被树木砸伤后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老陶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判令村委会赔偿冯先生1万余元。

  本报记者 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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