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表决前评估会

11.01.2016  15:08

  1月7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表决前评估会,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来自基层一线的实务工作者对草案修改二稿进行表决前评估。省人大农委、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参加评估会。

  会议对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总体评价,并围绕林木林地权属调解处理中的调处依据、管辖受理、调解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评估。评估认为,条例的制定符合广东的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省委党校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提出,在制定相应条款时,应考虑好与上位法的衔接,并在条文中进行明确,以避免与上位法的冲突,减少执法中的不确定因素。

  华南农业大学农村法制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权典指出,山林的权属纠纷有非常复杂的历史因素,不能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或者社会矛盾解决的思维方式来对待,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在制定法规时,实际调处工作的条款设计必须把民意摆在较高的位置,照顾到乡规民约和传统观念。

  韶关市人大代表、翁源县林业局局长林有成等实务工作者都对草案修改二稿中关于调处时限的条文提出了意见,他们认为,山林权属纠纷是复杂的历史原因造成的,举证、取证都时常发生矛盾,在调处中不宜仓促下结论,以免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他们建议对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时限给予一定弹性。

  对于当前基层山林权属调处机构不健全、机制不完善、执法人员不足的问题,黄树燕等实务工作者建议,要借《广东省林木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出台这一时机,加强各级调处机构的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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