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旁边垃圾杂物引燃报废 车主诉停车场管理者索赔十万元

21.10.2014  17:51
  自己的轿车经常停放在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停车场,车主惠先生亦支付了相应的管理费用,谁曾想,车辆竟然烧毁至完全报废,经查原因是“汽车东北侧垃圾杂物引燃所致”,惠先生遂将停车场管理公司某物业公司告上通州法院,要求赔偿十万余元。

  原告惠先生诉称:原告系大众途观轿车的车主,于2010年11月以251800元购得该车。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所停放的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原告向其支付管理费用。2014年3月23日,该车在停车场着火,经公安消防支队认定,火灾原因系“汽车东北侧垃圾杂物引燃所致”。此次火灾导致原告车辆完全报废,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出11万余元。车内的物品亦全部烧毁。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有偿保管合同关系,但被告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导致原告遭受财产损失,故起诉要求赔偿十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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