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死男友被判 常因琐事遭拳脚相向
昨天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导致女子曹某杀死同居男友王某的重大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曹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被害人母亲经济损失20万元。据悉,该案也是今年3月2日《关于依法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同居关系涉家暴重大刑事案件。
该案于今年5月20日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经常因琐事遭男友拳打脚踢
曹某,女,34岁,江西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曹某与王某结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2月开始同居,同年6月初( 端午节 后)两人关系恶化,曹某经常因琐事遭受王某的拳打脚踢,曹某提出分手,王某便威胁杀死曹某全家,王某还将曹某的银行卡放在自己身边掌控。
同年6月27日,曹某因此向派出所报警,未果。同年6月底,王某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中星村海工大道与滨海大道交通枢纽工地上工作,并与曹某在工地工棚宿舍内生活。其间,王某除了殴打、言语威胁曹某外,并限制曹某使用手机与他人联系。同年8月8日,曹某再次因琐事遭受王某的殴打,为了摆脱王某而产生杀人的念头,并于次日购买一把菜刀藏于工棚房间的床上。
同年8月12日凌晨3时50分许,曹某趁王某熟睡之际,在房间内持菜刀砍击王某的左侧大腿,王某惊醒后逃出宿舍求救,曹某在房间外又持菜刀砍击王某的右侧大腿致其倒地。后曹某见邻居章某用手机报警,因担心王某被救活,再次从房间内取来一把水果刀捅刺王某的腹部。后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曹某在现场被公安人员带走。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系遭锐器他伤致左股动脉离断、左股静脉破裂后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经查,王某死亡时32岁。
法院认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法院认为,曹某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害人王某对曹某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对曹某的精神健康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曹某为摆脱家庭暴力而将王某杀死,王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曹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综合全案,曹某的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对其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曹某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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