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车条例“落地” 严控核心区、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

30.03.2018  21:34

  中新社北京3月30日电 (记者 曾鼐)《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30日“出炉”。条例要求严控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道路停车收费收入定期公开。

  近年来,北京用立法手段整治“停车难”“停车乱”。机动车停车条例经过四次审议,30日经过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根据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领导北京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

  条例明确了停车位共享原则。条例称,北京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

  条例要求,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可以向社会开放。

  为规范居住小区的停车秩序,条例提出,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

  条例称,居住小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以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居住小区内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停车自治成本费使用、停车设施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住小区内公示。

  针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停车费去向,条例规定,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完) 【编辑:曾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