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刷卡交易异常 服务平台向特约商户索赔

10.07.2015  20:43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POS刷卡设备及收单服务,由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2015年1月10日,持卡人牛某在被告POS机上刷卡交易19178元,该笔交易出现了交易异常,被告于21日向原告提供异常交易托收函,承诺如果持卡人拒付愿意承担损失,原告同日将该笔款项结算给被告,26日被告在原告POS机上发生最后一笔交易,3月30持卡人牛某就上述款项19178元向发卡行提出拒付,造成银行退单,银行从原告备付金账户中将该笔款项予以扣除。

  原告认为,其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被告提供清算服务,被告刷卡交易被银行拒付,应由被告承担,与原告提供中间服务平台无关被告应当退还原告上述结算款。

  7月17日(周五)上午9时,在石景山法院第一办公区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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