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检察院建立“4+4”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4年颁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办法》以来,朝阳区检察院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以下简称“轻刑快审”)机制基础上,充分开展调研,通过建立“4+4”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一、轻刑快审机制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基础
朝阳区检察院是北京市、乃至全国最早实行轻刑快审的基层院之一,一起案件从刑事拘留到作出判决平均用时20日,与常规程序相比办案时限大为缩短。多年来的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一是大量的案件基础,朝阳区检察院年均受理审查起诉案件近4000件,2012年至2014年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办理1222件,分别占全年受案数的12.80%、9.05%和9.89%,具有大量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二是完整的组织基础,朝阳区检察院成立了专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处室,经过多年运行,已经培养、储备了办理轻刑快审的专业化办案团队,为顺利推进刑事速裁程序提供了组织、人员保障。三是完善的规范基础,朝阳区检察院制定并与公安、法院会签了全市首个《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详细规定了适用轻刑快审的案件范围、条件、办理程序等,对公检法三机关在轻刑快审工作中的角色分工作出了明确要求,该《意见》作为推进轻刑快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为顺利推进刑事速裁程序发挥了宝贵的借鉴意义。四是通畅的运行基础,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中,对于符合条件、决定适用快审程序的,在卷宗封面加盖启动方章,检察机关据此启动快速审理绿色通道,并建议法院适用快审程序,对于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加盖终止方章结束快审程序,长期的快审实践为推动刑事速裁程序提供了良好的运行环境。
二、建立“4+4”工作机制推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一)建立四项基本机制搭建刑事速裁程序“主动脉”
1.建立刑事速裁地区合作机制。在区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我区公、检、法、司四机关迅速召开刑事速裁程序推进会,明确了四机关在速裁程序中的职能分工,由朝阳区检察院主要负责速裁程序的启动工作,各机关严格依规全面、充分、及时履行各自职责,并加强各方配合,保障刑事速裁程序试点顺利开展。
2.建立刑事速裁专门主任检察官值守机制。作为司法改革试点单位,朝阳区检察院主动把主任检察官改革和速裁程序相结合,建立刑事速裁程序主任检察官值守机制,即由专门的主任检察官办公室办理刑事速裁案件,同时,在办案组内部,各办案人员分工负责告知、提讯、审查、出庭等任务,并定期轮转,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同时,充分发挥了专业化办案组的优势,通过精细化的分工提高办案效率,真正实现“速”裁。
3.建立刑事速裁程序流转机制。一是关于启动程序。受案以后,第一时间根据《办法》规定,对案件的类型、适用条件、除外情形等进行重点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经主任检察官批准后即时启动速裁程序。二是关于终止程序。在案件告知、讯问、审查的任何一个环节,一旦出现《办法》规定的不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的,经主任检察官同意后终止程序适用,转为普通办案程序办理。
4.建立刑事速裁交流共享机制。公、检、法、司四机关建立刑事速裁程序联席会议制度,四机关定期就试点中的经验、成效和存在的问题、障碍交换意见,重点针对速裁案件的侦查取证、法律援助、庭审方式、诉讼监督等进行交流沟通,并就更好的推进速裁工作展开合作。
(二)建立四项辅助机制打通刑事速裁程序“微循环”
1.建立收案送案快速通道。对于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管理部门优先收案登记,收案后即时移交公诉部门。对于在提起公诉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管理部门增加送卷时间,及时移送法院,最大限度减少在途时间,加快案件移转进程。
2.建立远程视频讯问机制。根据速裁案件案情简单的特点,充分利用远程视频讯问系统,由专人在看守所一端负责押解、文书打印和签署等事务工作,承办人在院内一端负责告知、讯问、征求意见等工作。
3.建立法律文书简化机制。根据速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及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特点,改变通常的叙述性结案报告的格式,针对不同类型的速裁案件,制作表格填空式报告模板,承办人根据案件需要填写不同证明对象下的证据列表即可,大大压缩了结案报告的制作时间。
4.建立集中出庭公诉机制。根据《办法》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的庭审大大简化,为合理调配出庭公诉人,经与公安、法院协商,建立速裁程序案件集中移送、集中开庭机制。公安对于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集中移送;公诉部门收案后,专门负责速裁案件的办案组成员根据分工集中进行告知、提讯、审查等工作,审查完毕后集中提起公诉;法院根据安排集中开庭,由朝阳区检察院速裁轮值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
三、以“四个规范”明确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方向
(一)规范刑事速裁程序工作依据
朝阳区检察院将在目前各项办案机制的基础上,充分争取区委政法委的支持,协调公、检、法、司四机关制定统一的刑事速裁程序工作规定,把经过试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制度化、规范化。
(二)规范刑事速裁程序权利保障
1.规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情权。《办法》对速裁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知情权未作出明确规定。在今后试点工作中,朝阳区检察院将探索对犯罪嫌疑人知情权的保护。比如,可以通过讯问时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证据开示的方式让其了解证据情况,依法保障其知晓证据的权利。
2.规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看守所、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目前关于法律援助机构如何指派、犯罪嫌疑人如何申请、值班律师身份等均未能明确,朝阳区检察院将积极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尽快建立有关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3.规范保障律师提出意见的权利。适用速裁的案件应当充分保障律师提出意见的权利和严格履行检察人员听取律师意见的职责。由于速裁程序办案期限极短,如何既保证速裁程序顺利推进,又全面保障律师权利,朝阳区检察院在今后的试点工作中会重点关注和研究。
(三)规范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速裁程序办案期限较短,而当前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尚需不同程度的补充、补正。为此,朝阳区检察院拟对常见罪名制作证据收集和调取指引规范,交由侦查机关参照适用,确保后续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规范刑事速裁程序法律文书
《办法》规定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判决书等重要法律文书可以从简,但是对如何简化并未提出明确意见。目前朝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尚沿用普通程序文书格式,今后将逐步探索试行“两书合一”起诉文书,模板式的庭审文书,并逐步试行精确化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