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今起禁放“孔明灯”

01.11.2014  05:42

  京报网讯(通讯员 王新 记者 金可)写上心愿,点上蜡烛,随风放飞“孔明灯”是很多年轻人的浪漫之举。但同时,因“孔明灯”燃放不当引发火情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市政府五部门昨天联合发布《关于在北京地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从今天起,本市将全面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来自市公安局的统计数字,仅2014年春节期间,全市共接报反映燃放“孔明灯”问题的警情18起,其中引起枯叶、树枝等火情4起。

  为维护北京地区的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昨天联合发布《关于在北京地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并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告首先明确了“孔明灯”的概念。“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建筑物、森林、高压电线、加油站以及飞机起降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

  根据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都将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由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对非法燃放“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园林绿化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若干规定》和《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的,依法处罚。对燃放“孔明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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