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避让抢行车辆 被别停车遭殴打
03.03.2015 16:4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李先生诉称,2013年5月24日早晨7点多,其在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通往燕郊的桥上行驶,因没有避让二被告周某、李某某(以下简称“二被告”)抢行的车辆通过,被二被告强行别停原告行驶中的车辆,并将原告从车上拉下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
打人事件发生后,原告经过长达半个月的住院治疗,但二被告却拒绝支付原告任何赔偿费用。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8000余元。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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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201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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