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院公诉和未检部门改变定性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

23.11.2015  11:02

      近日,昌平院公诉和未检部门职务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办公室在审查樊伟东强制猥亵妇女案件时,认真研究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

    该案中经依法查明的事实为:被告人樊伟东通过陌陌软件与被害人耿某某搭讪,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谎称想与对方认识并交朋友。案发当日12时许,樊伟东将耿某某骗至沙河镇小沙河村北门外树林内,使用言语威胁的方式,欲与耿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耿某某反抗、拒绝、欺骗而未得逞。后樊伟东继续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对耿某某进行亲吻、搂抱、扣摸、亲吻胸部及臀部,并让耿某某为其手淫致射精。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由为强制猥亵妇女罪,但承办人综合全案证据和具体案情认为,被告人樊伟东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言语威胁的方法,欲强行与耿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耿某某反抗拒绝以及哄骗而未得逞,后又强行对耿某某进行亲吻、扣摸、手淫等行为,故将本案改变定性为强奸罪。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樊伟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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