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成立未检办 最大限度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
在这冷寂的冬日,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则消息却温暖了无数人的心: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日前正式成立。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四级未检机构组织体系基本构建完成,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络更加严密。
当前的未检实践中,还存在哪些突出问题?最高检成立未检专门机构具有怎样的现实紧迫性,法律依据何在?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检有关负责人。
检察机关已有7000余名专职未检办案人员
近年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下降趋势。另一方面,目前以各种方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加大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已刻不容缓。
记者采访了解到,为保证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教育挽救落到实处,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专门机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专门负责指导全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在最高检的推动指导下,部分省、地市检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检察院纷纷设立了独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截至目前,已有12个省级检察院和960余个市级检察院、基层检察院成立了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目前,我国形成了一支拥有7000余名专职未检干部队伍。
与此同时,各级检察院普遍建立了“捕诉监防一体化”的特殊工作模式和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分案起诉、庭审教育等一系列特殊工作机制,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认真落实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取得了突出成效。
五位法学家建言最高检成立专门未检机构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坦言,目前各地检察院未检工作开展得并不均衡,有的地方对未检特殊司法理念认识不到位,专业化水平不高、涉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职能分散等,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引导和规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今年6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等5名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以“关于检察改革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建议”为题联合致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建议在检察改革中进一步加强未检工作。
5位专家致信指出,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中肩负着无可替代的重要职责,应当从国家长久稳定、社会未来发展、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看待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未成年人司法有不同于成年人司法的规律,检察改革应尊重这一规律,在改革中应对未检问题予以专门研究;应当整合分散于各业务部门的未检职能,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类别,以及符合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独立评价体系。
对专家学者的建议,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这项工作不能削弱,只能加强。最高检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专家建议,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注意在扁平化管理中加强专业化建设。
2015年8月,最高检专门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重点围绕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总结近年来全国未检工作情况,分析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行了研讨。最高检党组多次听取未检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措施。2015年12月,最高检党组研究决定,在最高检机关成立未检专门机构。
设立未检专门机构于法有据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一切行为必定要于法有据,其内设机构也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严谨科学设立。
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在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大动作”不断:全国人大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组织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最高检也先后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进一步织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法网。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以提高专业化水平,切实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该负责人还介绍说,我国自1985年开始先后参与制定或加入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和《儿童权利公约》等,这些国际公约对缔约国建立专业化、专门化机构作出相应规定。设置独立的少年司法机构是衡量一个国家少年司法制度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最高检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升格’,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打破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壁垒,综合了捕、诉、监、防检察职能,符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律,有利于最大限度预防、矫治、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该负责人表示。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林艳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未检办的成立将有助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督促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相关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更好地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