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程序强拆 乡政府被判违法

16.10.2014  11:35

  京报网讯 在强拆樊先生的房屋时,因为南苑乡政府没有提前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也没有对强制拆除过程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涉嫌违法,樊先生将南苑乡政府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南苑乡政府败诉后其不服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南苑乡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维持原判。

  租地盖违建被强拆

  2001年8月4日,樊先生和程女士与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二分公司(以下简称二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二分公司将其所有的西小院土地出租给樊先生、程女士使用。同年,樊先生和程女士分别在该处进行了房屋建设。

  2011年4月1日,南苑乡政府检查时发现,樊先生建设的两套房屋,没有规划审批手续。当日,南苑乡政府便予以立案,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等。同年4月8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认定樊先生的这两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1年4月23日,南苑乡政府认定樊先生的两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责令樊先生于2011年5月8日18时前自行拆除并接受复查。后南苑乡政府发现樊先生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设。2011年8月16日,南苑乡政府又向樊先生发出两份拆除决定书,责令樊先生在2011年8月21日24时前拆除该违法建设,并自行清理存放于该建筑物内的财物,逾期不拆除,南苑乡政府将依法予以拆除。

  之后,樊先生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设。2011年8月26日,南苑乡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拆除前,南苑乡政府没有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没有告知强制拆除的具体时间,也未通知樊先生到场。在拆除过程中,南苑乡政府也没有对强制拆除过程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乡政府一审被判强拆违法

  樊先生随后将南苑乡政府告上法庭,他诉称,2011年8月26日上午,南苑乡政府在没有下发强制拆除通知书及催告书,也没有通知他到拆除现场的情况下,就对他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拆除过程中使他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外,南苑乡政府还拆除了拆除决定书中没有涉及的其他房屋。请求法院确认南苑乡政府在2011年8月26日强制拆除他位于丰台区南苑乡分中寺村房屋给他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显示,2011年南苑乡分中寺村启动旧村改造项目,樊先生被拆的房屋在拆迁改造范围内。双方曾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

  南苑乡政府认为,具体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是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某村村委会而非南苑乡政府,涉案建筑已被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认定为违法建设,拆除决定书中已明确要求樊先生于2011年8月21日24时之前拆除该违法建设,并清理存放于该建筑物内的财物,逾期不拆除,南苑乡政府将依法予以拆除。因此,南苑乡政府在实施拆除行为时,不存在没有明确告知强制拆除具体时间的情形。

  今年6月10日,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南苑乡政府2011年8月26日对樊先生两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南苑乡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应遵循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原则。南苑乡政府对涉案违法建设具有查处的职责,对于逾期拒不改正的违法建设,有权依法强制拆除。但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南苑乡政府在作出的拆除决定书中并未明确告知樊某强制拆除的具体时间,没有履行提前在现场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的义务。拆除过程中,南苑乡政府没有制作财物清单,也没有对强制拆除过程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这违反了《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对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相关要求,应认定为程序违法。最终二中院驳回南苑乡政府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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