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检察院建立“3+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检通报机制成效显著

29.12.2014  16:39
    门头沟检察院与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签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通报及共同做好义工考察帮教工作办法》以来,确立了“3+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报机制,以案件为依托,通过“三引导、两督促”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予提请批准逮捕、补充关键证据案件10件,督促公安机关落实社会调查和合适成年人到场工作,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并推动门头沟分局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预审办案组,成效显著。 
    一是提前介入立案过程,引导公安机关严格依法把握立案标准。对未成年人涉罪的拟立案案件,公安机关全部向门头沟检察院通报,门头沟检察院根据需要派员参加现场勘验、案件讨论、查看关押情况,共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把握立案标准不予立案8件。如在周某聚众斗殴案中,门头沟检察院收到通报信息后,及时组织公检联席会议,经讨论认为该案情节显著轻微,不应按照犯罪处理,引导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二是提前介入报捕程序,引导公安机关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适用羁押措施。公安机关通报拟报捕案件信息后,门头沟检察院根据需要查阅案卷、研讨案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报捕,缩短涉罪未成年人羁押期限;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适用逮捕措施,引导公安机关不予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件6人。如在王某盗窃案中,根据公安机关通报信息,门头沟检察院认为王某虽然盗窃数额较大,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其系初次犯罪,且正在上学,并具备家庭监护条件,建议公安机关对王某不予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接受建议,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三是引导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侦查取证工作。根据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工作意见的新要求,在案件信息通报中,就个案向公安机关提出办案程序和收集证据要求,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关键证据。如在赵某强奸案中,引导公安机关补充现场衣物证据,收集出警人员证言,夯实定罪量刑关键证据,被告人获有罪判决;在两起猥亵儿童案件中,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验,补强完善证据。
    四是督促公安机关实现侦查阶段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全覆盖。门头沟检察院依托与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合作平台,在公安机关通报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后,督促、协助公安机关自立案起开展社会调查,充分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中的参考作用。推动公安机关实现侦查阶段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全覆盖,现已对7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
    五是督促公安机关开展合适成年人到场工作。对公安机关通报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过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监督公安机关开展合适成年人到场工作。对在讯问、询问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案件,及时督促、协助公安机关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对公安机关选取的不适当合适成年人提出纠正意见,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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