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公共场所事故频发
京报网讯(记者 高健)公共场所的电梯、旋转门、伸缩门等伤害未成年人事件频发,西城法院昨天公布调研显示:在判决公共场所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约75%的案件中,经营者的过错在于警示标志设置不当等疏忽。法院还表示,如果在经营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统计实际案件发现,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娱乐场所和消费场所里,“危险设施”主要包括电梯、超市货架、伸缩门、玻璃门、公园地灯等。此外,公共场所的服务、管理或组织工作存在疏漏也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如果是由单位、学校组织未成年人前往公共场所活动而发生事故,组织活动的单位和学校也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过错大多集中在对危险设备不当使用、未设置警示标志或警示标志设置不当、安全提示不到位、未尽到注意义务等方面——在判决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约75%的案件中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过错在于警示标志设置不当等对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疏忽。
在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商场、游乐场等场所的管理人因对所管理的经营领域或活动领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是首要考虑的责任主体。但同时,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一般均在监护人的看管照顾下发生安全事故,大多数情况下监护人也要承担监护不周的责任,应对损失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可能是主要责任。
法官举例说,很多孩子对商场扶梯感兴趣,因此经常发生手指等身体部位被卷入扶梯的悲剧,很多家长以商场没有警示标志为由起诉,即使法院认定商场缺乏警示,但同时会认为,低龄儿童在乘坐自动扶梯这样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具时,监护人或成年家属应该陪同牵引,因此监护人的看管照顾义务更为重要。一旦发生类似事故,监护人应自行承担70%左右的责任。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还发现,公共场所管理人通常已经在事故发生地设置了基本的警示标志、安全提示,一般成年人能够识别标志并避免潜在危险,而儿童对潜在危险缺乏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如果在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的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生;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离,使其无法接触到这个危险;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对儿童造成伤害。法官举例说,针对儿童活泼好动、自律性不强、身高低于成人等特点,公共场所可采用循环播放安全提示、降低提示高度、把提示设计得更为醒目等方式,提醒孩子注意危险;在特定场合,如人多拥挤、儿童众多的情况下,还要注意采取充分措施避免混乱、踩踏等危险情况发生,在存在潜在危险的设备或场所附近,应派专人负责维持秩序和保障安全。
法院表示,由于儿童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和社会经验,当受害未成年人证明了损害事实及与公共场所安全隐患存在因果关系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须证明自己对损害不存在过错,如对危险具有合理的预见,及时消除危险,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造成儿童的人身损害。管理人如不能证明己方没有过错,法官会确定其存在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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