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 法律处境尴尬

10.09.2015  15:22

插图 王金辉 H120

  同居,是男女关系的“灰色地带”。有的人选择同居是为了规避一些法律义务,但是一旦产生矛盾纠纷,他(她)也往往失去了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律保护,现实中出现了同居者分手后纠纷多却诉讼少的现象。据北京法官介绍,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风险,一旦双方闹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当事人往往自吞恶果。

  现象

  纠纷多而诉讼少

  同居法律处境尴尬

  根据统计,2014年至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同居类纠纷近10件。在离婚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的背景下,同居纠纷在一年半的时间内,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的不足10件,的确叫人大跌眼镜。

  对此,一中院的法官杨磊向记者解释:“虽说案件数量少,但实际在同居期间发生纠纷并闹上法庭的案例并不少,且有很大的上升幅度。

  法院在处理同居关系纠纷时,首先需要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同居关系。杨磊称:“如果同居关系不能被法院确认,或者当事人觉得举证困难,多会以其他案由来起诉,比如说共有物分割、财产所有权确认、借贷等,真正以同居纠纷来起诉的反而少了。”有时候通过其他案由起诉,可能对原告更有利。

  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受理量如此之低,也从一个角度反映出同居关系在我国法律、审判中的尴尬处境。“因为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当事人争议较大,此类案件一直是法院审判实务中的难点所在。”杨磊表示。

  首先要明确一点,同居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它只是不符合公序良俗,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但我国法律对待同居关系的态度却极其暧昧。“可以说是不提倡也不鼓励,”杨磊说。

  1989年12月13日,最高法颁布了一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这份意见中,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定性为“非法同居”。“非法”这两个字很厉害,一下子便将无证婚姻归入法律应调整的范畴。后来,在新修改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非法”的帽子才被摘掉。

  现行《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也就是说,同居关系很难得到法律保障。

  矛盾

  同居财产难分 最易“人财两空

  范雷(化名)与莉莉(化名)曾是一对同居达12年之久的恋人。2004年春节,两人在京共同创办了一家幼儿园,经营至今。在幼儿园,范雷负责日常教学、食堂、安保及一切杂务等,莉莉则负责财务和接待工作。

  几年前,莉莉不幸因病瘫痪,范雷一人苦苦经营幼儿园。去年,范雷将瘫痪在床的莉莉诉至法院,要求分割10年来经营幼儿园获得的共同收益。

  范雷被莉莉的家人骂成“白眼狼”,“我女儿脑出血瘫痪了,他就想着拿钱跑人。”莉莉的母亲忿忿称,当初是范雷主动追求女儿,“我女儿很有能力,他称要给我女儿打工,不要钱。

  对此,范雷也有自己的委屈:“她控制了幼儿园的所有收入,我没有收入,也没有办法在经济上照料我的父母。”他向法院提出分割自2004年至2013年共同出资管理幼儿园净收入58万元,称其中29万元应归自己所有。

  一审法院认定,范雷与莉莉并不存在婚姻关系,也不存在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驳回了范雷的诉讼请求。

  不服判决的范雷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他决定退一步,为赡养父母只要求莉莉给付10万元。由于他无法证明自己参与幼儿园的经营活动,二审法院认为其要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近日,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在同居纠纷中,涉及最多的还属财产纠纷,包括房屋、车辆、共同经营收入等。杨磊告诉记者,同居关系不属于我国《婚姻法》保护的范围,同居期间的财产也不能比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质予以处理,即“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不能作为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由于我国目前不承认1994年之后发生的“事实婚姻”,对于同居财产的分割一般依照《婚姻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矛盾

  打欠条签协议 分手费是否合法

  恋爱同居时你侬我侬,分手时撕破脸皮,闹出“分手费”、“青春费”、“精神补偿费”、“肉体补偿费”……现实中,这些奇葩费用并不少见。

  刘先生今年43岁,靳女士今年45岁。两人从2002年开始同居生活。5年后,眼看脆弱的同居关系难以维系,双方决定分手。靳女士心里越想越生气,难道自己的这5年就白白和他过了吗?于是在2007年4月12日,靳女士再次找到刘先生,以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肉体损失费和感情损失费为名要求刘先生予以补偿。无奈之下,刘先生于同日写下一张10万元的欠条。靳女士本以为白纸黑字的欠条在手,就没有后顾之忧了,也算出了心中的一口恶气。

  但拖了一年又一年,刘先生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补偿,还一纸诉状把靳女士告上东城区法庭,要求确认欠条无效。法院判决,靳女士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故欠条无效。

  也有人拿到了“分手费”,却因无法律依据而被要回。痴情的王女士与已婚的鲁某同居长达二十余载,由于男方迟迟不离婚,二人分手并签订“分手协议”。王女士拿到鲁某一次性支付的分手补偿费20万元,却不料被鲁某之妻告上法庭索钱。最终,法院认为分手补偿费属于鲁某夫妻共同财产,判令王女士返还这20万元。

  点评

  恋人之间该不该有“分手费”一说呢?这个问题没有一定之规,但至少法律并不保护。杨磊称:“我国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自然也不支持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等。”他进一步解释到,从债务真实性的角度来看,这笔债务实际上没有发生,不存在“有借有还”。

  对此,婚姻专家杨柳(化名)也不提倡分手恋人之间达成“协议”。“爱情不是买卖,不能用金钱衡量各自得失。”杨柳认为,爱情如果用金钱衡量,那么带来的不仅是对爱情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破坏。

  矛盾

  结婚前分手

  彩礼该不该返还

  据杨磊介绍,近些年来,已经同居的男女,在短期同居后又提出解除婚约,退还彩礼的案件,明显有上升趋势。

  2012年,通州区男子小利经人介绍认识小琴,两人兴趣相投,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去年,在见过双方父母后两人订婚,小利按女方家要求提供了20万彩礼。不料,在装修新房、准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常为一些小事争吵不休,两家人甚至到了大打出手的地步。

  还没结婚就吵成这样,那婚后可怎么办?心力交瘁的小利主动提出分手,得到了小琴和其家人的同意。由于新房是小利父母出全资购买,两人在房屋问题上没有产生矛盾,但就这20万彩礼是否该退回,两家人又产生了矛盾。

  小琴不同意返还彩礼,认为彩礼是小利主动赠与,没有权利要回去。小利认为既然已经分手,彩礼自然要讨回去。无奈下,小利将小琴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彩礼。最终,法院判小利胜诉。

  不仅是彩礼,一些地方风俗中的“离娘割肉费”、“改口费”也容易产生纠纷。一些纠纷甚至会让双方付出惨痛的代价。北京,一名23岁的小伙儿因不满女友家提出的8万元彩礼,而将女友残忍杀害在酒店,最终被一中院判处死缓。

  点评

  “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彩礼退还发生的纠纷,民事案由规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杨磊表示,恋爱期赠与彩礼,对因彩礼发生的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我国《婚姻法》未作规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的,则要先解除婚姻关系再要求返还。

  建议

  规避风险 走进婚姻

  男女在同居期间由于人身关系的不稳定性,并不会一直甜蜜、和谐。如何避免同居关系中的纠纷呢?

  “相较于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没有牢靠的法律保障。所以我们不鼓励也不提倡。”杨磊表示,如果男女双方一定要以同居关系生活,就要丑话说在先,对财产有个共同约定,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尤其针对贵重财产、大额支出,一定要书面明确产权。

  “很多人会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离开这坟墓爱情将何去何从呢?”杨柳认为走进婚姻,对同居者来说是规避风险的最佳途径。“在同居关系中,女性更容易受伤,所以争取相互永久性的承诺始终是最优之选。

  此外,杨磊还建议男女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同居期间对财产保持警惕,做好证据收集,比如付款证明、财产协议、财产公证等,以防未来在诉讼中处于弱势一方。

  严琪 J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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