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新消法实施一年 案件量增长十倍
12.03.2015 22:0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宣判后,朝阳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有光向记者介绍了该院涉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李庭长指出,新消法实施近一年来,该院受理的涉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较去年同期增长了近10.3倍,其中网购纠纷增长了近3.7倍,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对案件增长“贡献”最大,案件所涉消费品种类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食品、家电和服装,其中涉食品纠纷数量达56.85%,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突出,占45.56%,八成消费者均主张惩罚性赔偿,判决结案的案件中2/3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获支持。同时,该院还向记者通报了另外三起典型案例。
一个“仿”字赔三倍
2014年5月,刘先生通过亚马逊网站购买了三款吊坠,分别是“瑞福恒水晶镶金十二生肖马千足金吊坠”,价格289.22元,由亚马逊直接销售和发货;“LACEY奥地利水晶蓝色海洋之心配925纯银项链吊坠”,特价92元,由LACEY饰品旗舰店直接销售和发货;“玲世界925银美丽心扉天使泪项链 天然水晶吊坠 八心八箭吊坠”高贵蓝(配水波链+擦银布+高档礼盒)新品,特价68元,由玲世界官方旗舰店直接销售和发货。
收货后,刘先生委托珠宝检测中心对三款吊坠材质进行了检测,支出检测费200元,鉴定结论均为仿水晶。
刘先生指出,亚马逊网站宣称三款商品均为天然水晶,其中一款还宣称奥地利水晶,但实为仿水晶。依据珠宝玉石名称的国家标准,天然宝石直接使用天然宝石基本名称或矿物名称命名,无需加“天然”二字,仿宝石则应在所仿的天然珠宝宝石基本名称前加“仿”字。另外根据相关标准,产地不参与定名,禁止使用易混淆或含混不清的名称定名。据此,刘先生认为其所购买的吊坠为假货,构成消费欺诈,故将亚马逊网站的经营者世纪卓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货款449元并三倍赔偿1347元,同时索赔检测费、误工费等损失400元。
世纪卓越公司辩称:对自营吊坠,其在销售前进行了审查验收,验证了供货方提供的鉴定证书,已尽到注意义务;因并非专门的珠宝销售商,对相关专业并不了解,其只能基于对产品供应商的信赖利益并依据其提供的信息将吊坠材质标注为“水晶”,因此该公司在主观上并不具有欺诈的故意。
对第三方经营的两款吊坠,其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并非合同当事人,且该公司已经履行了平台责任,审查了卖家资质并对卖家经营进行监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网络交易平台仅在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现该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世纪卓越公司还认为,涉案三款吊坠均为贵金属饰品,并非珠宝玉石范畴,对其进行命名和鉴定时也应使用贵金属饰品行业相关标准,并非珠宝玉石的国家标准。该公司称奥地利水晶仅代表一种工艺技术,并非天然水晶。同时,该公司还指出,刘先生行为有知假买假嫌疑,不属于消法保护的消费者范畴。
诉讼中,亚马逊网站将涉案商品说明更改为合成水晶、奥地利人造水晶。
法院经审理查明,关于珠宝玉石名称的国家标准规定:人造宝石必须在材料名称前加“人造”二字;禁止使用易混淆或含混不清的名称定名,如“奥地利钻石”;仿宝石应在所仿的天然珠宝玉石基本名称前加“仿”字;贵金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的,可按照“贵金属名称+珠宝玉石名称+饰品名称”进行定名。关于首饰、贵金属纯度命名的国家标准规定:贵金属首饰命名内容应包括纯度、材料、宝石名称和首饰品种。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本案无证据证明刘先生购买涉案商品并非用于生活消费,故对世纪卓越公司关于刘先生不具有消费者身份的抗辩不予采信。
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亚马逊网页对三款吊坠的介绍,仿水晶是三款商品的主要构成部分,同时配以贵金属镶嵌或贵金属项链,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珠宝玉石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应同时对涉案商品的贵金属部分和珠宝玉石部分分别适用,且互不排斥。尽管珠宝玉石名称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且涉案三款吊坠未采用该标准,但销售者仍应以其他形式对所售商品系仿水晶而非天然水晶予以说明。现亚马逊网站销售的三款吊坠均未在水晶前加“仿”字,亦未做其他形式的文字说明,致使普通消费者难以对商品材质及价值作出准确判断,损害了消费者全面知悉商品信息的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对于亚马逊自营的吊坠,刘先生与世纪卓越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世纪卓越公司构成欺诈。世纪卓越公司称已尽审查义务,但其提交的检测报告仅涉及贵金属含量,未涉及珠宝材质检测,故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
对于另外两款第三方销售的吊坠,世纪卓越公司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并非销售者。世纪卓越公司已经提供了销售者的相关信息,且并未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在争议发生后亦已对商品介绍内容进行了完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刘先生要求世纪卓越公司承担退款及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对亚马逊自营的吊坠,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世纪卓越公司退货、退还货款、三倍赔偿867元并承担检测费67元,对第三方销售的两款吊坠,法院驳回了刘先生退货及赔偿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先生及世纪卓越公司当庭均明确表示不上诉。
矿泉水宣称抗霾止咳 虚假宣传判赔2万
2014年5月,田先生以70.07元的单价从天猫商城“萨奇旗舰店”购买了萨奇牌肺泉矿泉水(喷雾装)100瓶,共支付7007元。
网页介绍该矿泉水是“世界上最有治疗力量的奇药”,可以有效抵御PM2.5对肺部的危害、预防流感,具有洗肺、清咽、洗鼻喉、净化上呼吸道、止咳、化痰等功效,可用于舒缓咽喉、上呼吸道、肺部、口腔等不适感,特别适合长期肺部污染者和吸烟人群,长期饮用可起到清肺洗肺的效果,增强呼吸道对菌毒的免疫能力,并宣称吸烟有痰者连续饮用一个月,痰液变淡、变少,缓解胸闷症状,呼吸通畅等。
田先生称其口服、外用,均无宣传效果。经查询才得知,该商品属于食品。因认为销售方北京唐天德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天德兰公司)对商品不具备的功能进行虚假宣传,属于消费欺诈,2014年6月田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十倍赔偿21021元。
同时,6月上旬,田先生将96瓶矿泉水退回,唐天德兰公司将相应货款退还田先生。
审理中,唐天德兰公司辩称:双方已经办理了退货手续,货款已退还,田先生并无其他损失。其一次性购买100瓶矿泉水,且在该公司其他经销商处也购买了大量商品并提起诉讼,购买目的系索赔而非生活所需,不应适用消法。鉴于田先生以索赔目的而购买,该公司的宣传行为与其购买商品之间即无因果关系,因此该宣传不构成欺诈。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属食品范畴,我国法律规定,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而唐天德兰公司在涉案产品宣传中使用了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并直接或间接的宣传治疗作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唐天德兰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确实存在其宣传所述功能,故其宣传内容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田先生的购买目的并不影响欺诈行为的构成。虽然涉案的部分产品已退货,但田先生并未明确放弃其索赔的权利,故其仍有权向唐天德兰公司主张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唐天德兰公司十倍赔偿田先生21021元。
合格防晒衣错发假报告 售后不诚信亦属欺诈
2014年7月,高先生以708.5元的价格从亚马逊网站购买了美国第一户外防风防水防紫外线防晒衣两件,网页介绍及标签上均显示衣服的UPF(紫外线防护系数)为50+。购买后,高先生向世纪卓越公司索要产品防晒指数的检测报告,世纪卓越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一份检测报告。但经核实,高先生发现该检测报告系伪造。遂将世纪卓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三倍赔偿。
世纪卓越公司辩称,检测报告系因供应商错误而提供给高先生的,涉案产品和检测报告在服装颜色上有区别,明显并非高先生购买商品的报告。涉案商品系知名户外品牌,通常在进货时对批次原材料进行检测,产品质量不存在不达标和欺诈问题。另外,高先生索要检测报告系在交易完成后,检测报告并非交易的依据,也没有向消费者宣传公示,故不同意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法院登录防伪查询网站,输入报告文号及防伪码后,得到的反馈是“不具备下载条件或防伪码不正确”。诉讼中,国家纺织品服装服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对高先生购买的两款服装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UPF﹥50,防紫外线性能符合GB/T 18830-2009标准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世纪卓越公司向高先生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高先生对已购商品提出询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世纪卓越公司未能提供真实的答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且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应认定构成欺诈。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世纪卓越公司为高先生办理退货,返还货款708.5元并三倍赔偿2125.5元,退货运费亦由世纪卓越公司承担。
就此案,主审法官赵鑫表示,经营者的后消费义务同样值得关注,该义务是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体现,售后环节的欺骗同样可以构成欺诈,对此,他提示经营者加以关注。
案件一年增长十倍 职业打假、网购系主因
据统计,自去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以来,不到一年的时间,朝阳法院共受理涉消费者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496件,较上一年同期增长了近10.3倍。究其原因,朝阳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有光表示,除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外,直接原因在于新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消费者范围的宽泛认定、对知假买假的支持以及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提高。
据李有光庭长介绍,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对案件增长“贡献”最大,可以说,新消法实施后掀起了职业打假潮,反映到具体案件中表现为维权主体相对集中、消费品购买数量大,职业打假人针对同一商品同时起诉多家超市和网络平台的情况较多。据统计,496件案件中,有350件案件的原告曾在该院提起3次以上的消费者维权诉讼,最多的一人10个月在朝阳法院提起92起买卖合同诉讼。
另外,随着网络购物日益普及,网购纠纷增速也较快,新《消法》实施后不到一年,朝阳法院受理网购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107起,较去年同期增长近3.7倍。同时,朝阳法院指出,网络购物平台存在擅自单方撤单、减免责格式条款不提示、商品信息描述不准确、网站主体混乱、对供应商提供的文件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等几大突出问题。
食品纠纷超过半数 标签标识问题多发
从消费品种类看,朝阳法院近一年审理的相关案件涉及汽车、家具、家电、电脑、首饰、化妆品、音像制品等日常消费的方方面面,其中涉食品的案件282件,占案件总数的56.85%,且消费者多索赔十倍赔偿。案件所反映的食品类商品的问题集中在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中添加药品成分等食品质量问题,宣传食品具有医疗效果、虚报营养成分含量等虚假宣传问题,标注内容缺失、标注错误等标签标注不规范问题。李庭长表示,这些问题大多涉及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包装规范等的理解与适用,专业化程度较高。
同时,朝阳法院指出商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在各品类消费纠纷中均十分突出,新消法实施后近一年该院受理的案件中,因产品标签引发争议的有226起,占全部纠纷的45.56%,其中涉食品标签的174起,占涉标签案件总量的76.99%。
八成诉请惩罚性赔偿 法院支持比例高
李有光庭长介绍,八成以上的案件,消费者都会依据新《消法》或者《食品安全法》主张惩罚性赔偿。随着职业打假人日趋专业化,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比例也较高。近一年,朝阳法院审结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25件,其中80.62%的案件以调解或撤诉结案,其中多数案件系因诉争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或标注瑕疵,经营者主动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判决结案的63件案件中,42件案件均支持了消费者三倍或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支持比例高达2/3。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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