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不退赃 诈骗犯减刑泡了汤
本报讯(记者 骆倩雯)有财产刑未履行,在服刑期间如果高消费或银行卡内余额超过一定数额,那申请减刑就将面临失败。昨天,诈骗18.5万元的潘某申请减刑被法院裁定予以驳回。经查证,潘某的银行卡内有2万余元,法院以其有履行能力,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宣告不予减刑。据一中院通报,法院将减刑假释与服刑人员的消费水平挂钩,三年执行了财产刑共计5960余万元。
54岁的潘某曾经是名司机,因诈骗被劳动教养3年,1991年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服刑期满后,潘某又犯了诈骗罪,骗了付某等3人18.5万元,2010年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法院判决后,潘某被移送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
一中院曾先后两次对潘某予以减刑共计22个月,原本今年9月30日,他就将刑满释放。2015年2月11日,潮白监狱再次提出对潘某的减刑建议,认为其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其减刑4个月。
然而,检方却提出,原审判决潘某有期徒刑8年,追缴人民币18.5万元,但他一直未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罪犯卡上余额过多,有财产履行能力不履行,在减刑时从严把握。
在昨天的庭审中,潘某解释称,他并不清楚财产刑在哪里缴纳,以为从监狱可以直接划走,所以才将钱存到卡里。他说,去年他还给女儿打电话让她去朝阳法院问过缴纳罚金的事,但电脑数据库中没有他的名字。之后他的家人又再次联系,但始终没有缴纳成功。潘某认为他一直在积极履行财产刑。至于监狱卡里的2万多元余额,潘说是家人凑来缴纳罚款的,而一直没成功,现在还剩下一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潘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虽然表现较好,但其在监狱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下,狱内消费余额较高,属于有履行能力、不积极履行财产刑的情况,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此裁定对潘某不予减刑。
市一中院院长陆伟敏介绍,2012年起,一中院在全市范围内首先落实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前公示制度,2012年全年促使减刑、假释案件罪犯缴纳财产判项512万余元。2013年,一中院首先提出采用“审查罪犯狱内消费为主,审核罪犯家庭状况为辅”的方法,全年促使罪犯履行财产判项2670余万元。2014年,一中院促使罪犯履行财产判项2780余万元。据统计,三年下来,一中院共促使服刑罪犯履行财产判项5960余万元。
市一中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徐庆斌表示,服刑人员在监狱内的消费情况与减刑、假释有四种“因果关系”,分别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狱内消费、存款余额或者前二者之和超过财产刑或者附带民事赔偿数额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狱内月均消费额较高的;提请假释的案件,罪犯所承担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全部执行、履行的;在罪犯符合减刑的其他条件下,确立罪犯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与其获得的减刑幅度相关联机制,具体来说,可以根据罪犯执行数额与财产给付总额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其获得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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