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工伤人员护理费上调

26.06.2015  19:04

  2015年6月24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知,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新标准将从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介绍,本次调整的范围涉及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231.5元的,调整到323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585.2元的,调整到258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938.9元的,调整到1938.9元。

  据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