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8年5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市级执法抽查情况的通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安全质量责任意识,按照2018年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及安全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要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18年5月组织开展了市区两级联合执法大检查,双随机专项执法抽查,差别化监管工程专项执法抽查,“五一”期间专项执法抽查,冬奥会、世园会专项执法抽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执法抽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项执法抽查等。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市级执法抽查总体情况
2018年5月,共抽查房建工程88项,总建筑面积609.66万平方米。上述抽查涉及保障房工程34项,建筑面积419.6万平方米。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共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8份(质量类6份,安全类2份),进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58起,拟按一般程序行政处罚进行立案31起。抽查市政工程6项,总造价10.2亿元,进行安全类简易程序行政处罚1起。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在5月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记分处理。
二、市级执法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针对5月市级执法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现将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工程质量方面
1.未按工程设计图纸要求施工
(1)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的生产车间等5项(新建标准厂房及配套附属用房)工程,北京国奇能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该工程钢结构工程分包施工单位。该工程存在以下4项质量问题:一是配套附属用房外墙保温材料采用100mm厚石墨聚苯板,经检测容重为18.7 Kg/m³,与《建筑设计说明(二)》第16.7条容重为20Kg/ m³的要求不符;二是配套附属用房石材幕墙保温材料采用石墨聚苯板,南立面大门东侧石墨聚苯板外墙保温板材面层未涂砂浆,施工现场石材幕墙已安装,与《建筑设计说明(二)》“外墙保温板材面层抹5厚DP砂浆,中间压入一层耐碱玻纤网格布(抹15厚DBI砂浆)”的要求不符;三是配套附属用房屋面保温材料采用80mm厚挤塑聚苯板,经检测容重为30.2Kg/m³,与《建筑设计说明(二)》要求的容重为32 Kg/m³的要求不符;四是生产车间(钢结构工程)屋面保温材料采用玻璃棉毡,与《建筑设计说明(二)》第2.2条保温材料采用岩棉的要求不符。
(2)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的fzs-24地块、fzs-25地块、fzs-27地块(丰台区分钟寺回迁安置房E地块项目)工程,该工程存在以下2项质量问题:一是该工程E17地块4号楼地下二层4-K/4-33~4-35轴墙体中预留洞口尺寸为700mm×1150mm,此处墙体已合模,洞口周边未设置补强钢筋,与工程设计图纸《-8.350~-5.050m墙体平法施工图》引用的《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16G101-1)剪力墙洞口应有补强构造的要求不符;二是4号楼地下二层4-27~4-35/4-D~4-K轴墙柱竖向钢筋弯锚至地下二层顶板板底位置,与工程设计图纸《结构设计总说明(二)》引用的《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16G101-1)墙柱纵向钢筋应弯锚至板顶的要求不符。
(3)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施工的3#楼(公租房)等4项(河西区X13R2地块居住项目)工程消防工程,该工程1B#地下车库地下一层风机房报警器ZR-RVS2*1.5线路未穿管,直接沿隔墙内敷设引入接线盒,与工程设计图纸《1B#地下车库地下一层消防平面图》ZR-RVS2*1.5线路穿SC20套管的要求不符。
2.未按施工技术标准要求施工
(1)未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要求施工
一是太通建设有限公司分包施工的1#住宅及商业楼等4项、3#限价商品房及商业楼、8#限价商品房及商业楼工程消防工程,该工程存在以下2项质量问题:3#限价商品房及商业楼的一层、二层商业楼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及喷头已安装完毕,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未对喷头进行现场检验,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第3.2.7条的要求不符;在消防系统试压不合格(未进行水压严密性试验;水压强度试验的稳压时间为10min,与规范30min的要求不符)、未进行管网冲洗的情况下,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单位已完成喷头安装,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第5.2.1条的要求不符。
二是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分包施工的C1住宅等4项、C5住宅等6项、F1住宅等7项(大兴区首创团河定向安置房项目)工程消防工程,该工程C10地下车库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及设备已安装完毕,消防工程分包施工单位金舟消防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未对管网进行气压试验,管网冲洗试验记录未观测水流流速、流量,喷头安装未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上述行为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第5.2.1条、第6.1.2条及第6.4.1条的要求不符。
(2)未按照电气工程有关技术标准施工
北京百合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施工的1#住宅及商业楼等4项、3#限价商品房及商业楼、8#限价商品房及商业楼工程电气工程,该工程存在以下2项质量问题:一是3#限价商品房及商业楼地下三层至二十一层电梯厅配线工程已施工完毕,照明灯具已安装,电气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未进行回路的绝缘检查,与《1KV及以下配线工程与验收规范》(GB50575-2010)第5.1.6条的要求不符;二是3#限价商品房及商业楼地下三层至二十一层电梯厅公共部分筒灯属于I类灯具,其外露可导电部分未与保护导体连接,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第18.1.5条的要求不符。
3.监理单位未按《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实施监理
广东珠江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fzs-24地块、fzs-25地块、fzs-27地块(丰台区分钟寺回迁安置房E地块项目)工程,该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钢筋隐蔽工程按照合格进行验收,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
(二)施工安全方面
1.临时用电安全方面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朝阳区百子湾保障房项目安置房地块第二标段,北京宇辰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3#楼(公租房)等4项工程,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施工的FZS-24地块、FZS-25地块、FZS-27地块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施工的FZS-24地块、FZS-25地块、FZS-27地块工程,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1、2号验证车间(技术中心)(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戴姆勒股份公司及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合资生产中重型载货汽车及发动机项目)等2项工程,上述5项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使用可调式漏电保护器;二是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多台用电设备;三是塔式起重机专用箱内PE保护零线未做重复接地;四是电缆沿地面明敷,未设置保护措施;五是吊篮控制箱内PE线未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六是配电室建筑物材料使用木质材料搭设;七是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符合规范要求;八是配电箱内的相线和N线的绝缘颜色不符合规范要求。
2.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及高处作业防护方面
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的1#经济适用住宅楼等13项工程,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1#办公楼等8项工程,北京永强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3#实验厂房等4项工程,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1#住宅楼等3项工程,上述4项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脚手架未在外立面设置剪刀撑;二是模板支架固定在脚手架架体上;三是脚手架主节点处横向水平杆提前拆除;四是脚手架作业层脚手板未铺满;五是落地脚手架横向扫地杆未按要求固定;六是施工作业主要出入口未搭设防护棚;七是防护栏杆未设置密目网。
3.临边防护方面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商业金融项目,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厂房及附属用房项目,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C22#住宅楼等10项,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的6020-6#住宅楼等3项,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配套商业综合楼项目,上述5项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工人高处作业,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二是作业层脚手板未铺满铺实;三是短边边长大于1500mm的非竖向洞口,未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防护栏杆;四是楼层临边结构高度低于1.2m,未按照临边防护标准搭设防护栏杆;五是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水平安全网。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2018年5月29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了《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京建发〔2018〕265号),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方案要求,切实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同时,应以5月检查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为切入点,落实好问题的整改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深刻分析问题原因,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安全质量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将履行自身安全质量主体责任转化为自觉行为。
(二)6月北京地区已正式进入汛期,各参建单位应做好防汛安全管理,密切关注气象预报,贯彻落实《2018年北京市建筑工程防汛工作要点》(京建发〔2018〕106号)相关工作要求,编制防汛应急预拌并进行演练,确保安全度汛。同时,各参建单位要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夏季卫生防疫、防暑降温工作。
(三)夏季气温高,空气潮湿,建筑施工材料中的有毒物质挥发快,有限空间内易积聚大量有害气体,容易造成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工作,尤其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同时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二是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业,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三是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混凝土工程结构构件质量控制工作,模板要严格按照方案和交底要求进行支设,模板的刚度和稳定性要符合要求,并做好防止位移和变形的控制措施;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要安排专人进行检查,对位移较大的钢筋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楼梯板及楼板厚度、钢筋安装等允许偏差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夏季气温较高,蒸发快,养护难度加大,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混凝土施工方案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做好混凝土养护工作,确保混凝土结构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五)面对北京市装配式建筑迅猛发展的新形势,装配式建筑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全过程管控的通知》(京建法﹝2018﹞6号)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一步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关键环节管控,加强设计与施工有效衔接。做好施工图深化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专家评审及构件装配工、灌浆工、预埋工等专业操作人员专项培训工作。加强预制混凝土构件进场验收和检验检测管理,严格落实预制混凝土构件现场安装首段验收制度。强化套筒灌浆连接质量控制,灌浆操作全过程应由施工专职检验人员及监理人员负责现场监督,留存灌浆施工检查记录及影像资料。
特此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