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17年1月底前矿泉水采矿许可证到期提醒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17年1月底前
矿泉水采矿许可证到期提醒的通知
市国土局各有关区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中有关“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一年的,负责采矿权年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社会服务要求,提醒告知采矿权延续事项”的要求,请有关区县分局对辖区内持有采矿许可证于2017年1月底前到期、并开采矿泉水的采矿权人予以采矿权延续提醒。
对采矿权人是否申请延续登记、或办理注销手续等情况,于2016年1月31日前函告市局矿产资源开发处。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