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督总站2016年6月份行政处罚情况简报

14.07.2016  16:06

  一、2016年6月份行政处罚情况

  2016年6月份,市监督总站共立案42起,作出行政处罚153起,涉及行政处罚职权14项,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165份,罚款88.91万元。其中按一般程序作出处罚30起,占20%;按简易程序作出处罚123起,占80%。

  (一)按一般程序作出处罚30起,罚款76.75万元。其中施工质量类13起,罚款51.85万元;施工安全类17起,罚款24.9万元。

  2016年6月份行政处罚情况分布图

  与2015年同期相比,本月一般处罚数量增加1起,同比增加3%,罚款金额增加32.82万元,同比增加75%。其中,施工质量类增加5起,同比增加63%,罚款金额增加27.42万元,同比增加112%;施工安全类减少4起,同比减少19%,罚款金额增加5.4万元,同比增加28%。

  与上月相比,本月一般处罚数量减少9起,环比减少23%,处罚金额增加26.95万元,环比增加54%。其中,施工质量类数量增加2起,环比增加18%,罚款金额增加29.65万元,环比增加134%;施工安全类减少11起,环比减少39%,罚款金额减少2.7万元,环比减少10%。

  (二)按简易程序作出处罚123起,罚款12.16万元。

  与2015年同期(2015年6月未按简易程序作出处罚)相比,本月简易处罚数量增加123起,罚款金额增加12.16万元。

  与上月相比,本月简易处罚数量增加68起,环比增加124%,处罚金额增加7.34万元,环比增加152%。

  (三)职权履行情况

  2016年6月,市监督总站作出行政处罚共涉及职权14项,其中新增履行职权5项,分别为:

  1.职权编号C1602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行为进行处罚;

  2.职权编号C1602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3.职权编号C16103: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4.职权编号C16188:依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行为进行处罚;

  5.职权编号C16317: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2016年上半年行政处罚情况分析

  (一)行政处罚工作基本情况

  2016年上半年,市监督总站共作出行政处罚353起,适用行政处罚职权20项,下发处罚决定书398份,罚款320.55万元。其中按一般程序作出处罚133起,罚款299.37万元,按简易程序作出处罚220起,罚款21.18万元;移出案件3起,移入案件1起。

  与2015年同期相比,市监督总站2016年上半年行政处罚数量和罚款金额均大幅增加,处罚353起,同比增加240起,增加212%,罚款金额320.55万元,同比增加38.29万元,增加14%。其中,按一般程序作出处罚133起,同比增加32起,增加32%,罚款金额388.37万元,同比增加18.32万元,增加7%;按简易程序作出处罚220起,同比增加208起,增加17倍,罚款金额21.18万元,同比增加19.98万元,增加17倍。

  2016年上半年行政处罚情况表

  2016年上半年同比去年处罚情况表

  (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分析

  1. 人均行政检查量情况

  经查询执法平台,2016年上半年市监督总站行政检查办结数量为576件,具有行政检查权执法人员91人,即人均行政检查量6.33件。按照市法制办依法行政考核标准,可得20%的分值。若取得本年度人均行政检查量考核满分即人均40件,今年还需人均办结行政检查33.67件。

  2.人均行政处罚量情况

  2016年上半年市监督总站共作出行政处罚398件,具有行政处罚权执法人员46人,即人均行政处罚量8.65件。按照市法制办依法行政考核标准,可得40%分值。若取得本年度人均行政处罚量考核满分即人均20件,今年还需人均作出处罚11.35件。

  3.职权履行率情况

  2016年上半年市监督总站共履行行政处罚职权20项(其中有1项不属于我站180项职权),占我站180项职权的11%。按照市法制办依法行政考核标准,可得40%分值。若取得本年度行政处罚职权履行率满分即达到40%,还需履行职权53项。

  4.职权履行均衡度情况

  2016年上半年市监督总站已履行行政处罚职权20项(其中有1项不属于我站180项职权)中,履行次数不小于2次的职权数为15项,履职均衡度为79%,可得80%分值。

  2016年上半年履行行政处罚职权清单

序号

职权编号

职权名称

履行情况(次)

1

C16022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行为进行处罚

≥2

2

C16023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1

3

C16024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进行处罚

1

4

C16103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1

5

C16123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进行处罚

≥2

6

C16131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2

7

C16132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2

8

C16133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行为进行处罚

≥2

9

C16139

对已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单位作出处罚,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2

10

C16165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2

11

C16171

对在施工工地现场违法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行为进行处罚

≥2

12

C16182

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2

13

C16185

对现场搅拌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行为进行处罚

≥2

14

C16188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行为进行处罚

≥2

15

C16189

对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处罚

≥2

16

C16317

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行为进行处罚

1

17

C16328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2

18

C16433

对注册监理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1

19

C16558

对已依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

20

C16570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罚

≥2

  附件:1.2016年6月份市监督总站各室实施行政处罚情况表

            2. 2016年6月份市监督总站各室执法量和职权履行情况表

  

  附件1:                           

  2016年6月份市监督总站各室实施行政处罚情况表

  备注:1.总站6月作出的153起行政处罚中,含轨道管理室作出的2起简易处罚。

  附件2:                           

  2016年6月份市监督总站各室执法量和职权履行情况表

  备注:1.本月录入平台决定书份数是指:本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实际录入执法平台的份数。

  2.总站1-6月作出的353起行政处罚中,含网格测评室作出的2起简易处罚和轨道管理室作出的9起简易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