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最高检就《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31.10.2014  12:11

        法制网记者 蒋皓

  2014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举报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主要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举报工作规定》?

  答:检察机关举报工作是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反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原《举报工作规定》是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举报工作规定》实施十八年来,在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重视和尊重人民群众举报权利、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举报积极性、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反腐败深入开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推进和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对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党中央鲜明地提出反腐败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人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热情日益高涨,对检察机关举报工作以及反腐败工作提出了很多新要求和新期待。加之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对举报工作作出了很多新规定,亟需对现行《举报工作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因此,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职责,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促进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保障反腐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高检院决定再次修订《举报工作规定》。

  二、请介绍一下《举报工作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为了适应当前反腐败形势,建立依法有序、及时高效的举报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举报工作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人民群众举报权利,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对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审查、答复、以及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举报失实澄清、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的、较大幅度的修订,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举报工作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审查举报线索,答复、保护、奖励举报人,促进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保障反腐败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确立了举报工作“五项原则”。即:依靠群众,方便举报;依法、及时、高效;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突出了举报工作重点。结合工作实际,突出规定了举报工作的重点,主要有:举报初核、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举报线索的管理和流转监督、举报人保护、举报奖励和举报失实澄清等。

  四是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工作机制。一是拓宽和畅通举报渠道,构建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12309举报体系;二是实行举报线索统一管理;三是实行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分级管辖;四是完善要案线索备案制度;五是实行检察长和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六是健全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七是完善实名举报答复和举报奖励制度;八是细化举报人保护制度;九是建立举报失实澄清制度等等。

  三、根据修订后的《举报工作规定》,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鼓励选择12309举报网站举报。群众可以采用信函、走访、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统一的12309职务犯罪举报电话,或者12309举报网站、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进行举报。2013年4月,新华网、中国广播网等各大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集中推出了网络举报监督专区,已经链接高检院12309举报网站,因此,为了降低举报人成本、加强保密并及时办理,我们鼓励群众通过12309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二是鼓励实名举报。人民检察院鼓励群众依法实名举报。人民检察院对于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件件答复,《举报工作规定》细化了答复的内容和方式,同时明确,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侦查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实名举报答复工作。

  三是可以预约举报。举报人可以要求预约接待,人民检察院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进行接谈。

  四是应该如实举报。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四、群众是反腐倡廉斗争的主力军和力量源泉,群众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线索来源。请问修订后《举报工作规定》在激发群众举报热情、发动和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举报人权利。修订后的《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了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主要有:申请回避、查询结果、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具体来说,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该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请求精神、物质奖励。

  二是加强举报人保护。修订后的《举报工作规定》进一步强调:“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并明确规定了在实名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以及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对于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提高举报奖励。举报奖励在激发群众举报热情、促进职务犯罪查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奖励数额偏低、条件过严等问题。对此,《举报工作规定》在充分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以下修订:第一,重新确定奖励金额标准。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数额和举报材料价值来确定奖励金额。第二,提高了举报奖励上限,将每案奖金数额由“一般不超过十万元”提高为“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对于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提高为“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对于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第三,明确了举报奖励的继承问题。举报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举报奖励可以由依法确定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取得。

  四是健全实名举报答复。对于实名举报,检察机关应当逐件答复。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答复。除因实名举报人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外,承办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五是完善举报保密。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的保密责任,具体规定了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如: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举报材料放置于保密场所;通过密封机要袋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个人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等等。

  五、根据修订后《举报工作规定》,检察机关有哪些措施保障群众举报线索得到依法及时审查办理?

  一是举报线索集中统一受理和管理。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举报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统一管理举报线索。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收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以内移送举报中心。

  二是明确了审查分流和办理时间。举报中心应当根据举报线索的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以内进行分流或者作出相应处理。将举报线索移送到侦查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并及时反馈举报人。

  三是强化了举报线索流转的监督。明确了举报中心对移送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负有加强管理、监督和跟踪的责任。检察机关将通过建立预警提示、逾期通报等工作制度,确保落实举报线索流转的监督责任。

  四是强化了举报线索办理的监督。举报中心对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和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可以通过督办、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特别是进一步强调了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的监督。

  五是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列出了举报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八种违纪违法情形,并规定具有违纪违法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工作规定》对举报失实澄清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经查证举报不实,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可以彰显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客观公正的立场,也可以保护相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此,《举报工作规定》作了如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举报失实澄清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应当遵照实事求是、依法稳妥的原则,开展举报失实澄清工作。

  二是规定了举报失实澄清的条件。举报失实澄清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经查证举报失实,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因举报失实影响被举报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第二,被举报人提出澄清要求,或者被举报人虽未提出澄清要求,但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予以澄清,并征得被举报人同意的。

  三是规定了举报失实澄清的时间和地点。举报失实澄清应当在初查终结后一个月以内进行。举报中心开展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或者复议的,应当在审查或者复议结论作出后十个工作日以内进行。侦查监督部门开展不立案监督的,应当在监督程序完成后十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在地点选择上,举报失实澄清可以在被举报人单位、居住地所在社区、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举报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

  四是规定了举报失实澄清的方式。举报失实澄清可以采取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澄清通报会,或者被举报人接受的其他澄清方式。

  七、请介绍一下举报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答:举报宣传是举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通过举报宣传,让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反腐败力度和成效,可以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群众举报热情;也可以引导群众依法依程序行使举报权利,强化依法举报意识。各地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群众诉求,拉近与广大群众的距离,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亲和力。因此,修订后的《举报工作规定》进一步强调,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举报宣传。事实上,自199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都集中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赢得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在这里我也简要介绍一下今年“举报宣传周”活动的开展情况。今年6月23日至27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依靠群众惩治职务犯罪,公开检务强化自身监督”为宣传主题的第十六个“举报宣传周”活动。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亲自审定工作方案和宣传主题,柯汉民副检察长深入河北省石家庄市法治广场参加宣传活动,并亲自接待群众举报。“举报宣传周”期间,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和创新了“三个一”、“三贴近”、“四结合”等经验做法。“三个一”是指领导重视,上下联动“一条线”;精心组织,左右联动“一盘棋”;积极沟通,内外联动“一体化”。“三贴近”是指贴近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贴近热点,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贴近实际,满足人民群众新需求。“四结合”是指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相结合,加大宣传力度;设点宣传与流动宣传相结合,拓展宣传广度;“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增加宣传深度;举报答复与举报奖励相结合,提高宣传热度。通过这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进一步扩大了宣传覆盖面,提高了宣传影响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据统计,今年“举报宣传周”期间,各级检察机关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7566次,其他新兴媒体宣传27718次;共有56867名干警走上街头,设现场宣传点7459个,带案下访4917次,展出宣传挂图展板28784件,发放宣传资料5314811份,出动宣传车8580台次。在宣传活动中受理举报、控告、申诉13796件,接受咨询228291次,答复实名举报2377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412名,奖励金额692692元。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举报工作规定》的要求,将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推动举报宣传等各项举报工作科学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