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替考入刑案1月12日公诉

13.01.2016  11:39

  因代替他人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考生”蔡某在考场内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1月12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首例考研替考案提起公诉。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因替考被提起公诉的案件。

  海淀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犯罪嫌疑人梁某通过网上搜索找到了替考机构,并跟这个替考机构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以7.6万元的费用让替考机构帮他找代替他参加研究生考试的“枪手”,先付5万元,考完之后再付2.6万。付钱之后,就联系到蔡某,替考机构跟蔡某约定,向蔡某支付500至3000元不等的费用,视考试成绩而定。随后,梁某带蔡某办理了准考证,准考证的信息是梁某的,而照片是蔡某的。

  2015年12月26日,蔡某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的考场内参加考试时,监考人员发现其身份证照片与准考证照片不符。为不影响其他考生,暂行让其参加考试,其间继续核实确认蔡某是替考。考试结束将蔡某带至考试办公室。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5年12月29日犯罪嫌疑人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方介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多项入罪罪名,其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找人代考,或者自己当“枪手”的,一经查实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犯罪嫌疑人梁某供述,自己在一家不错的单位任职,本想通过考研让自己的事业发展得更好,却没想到一时冲动找人替考,要面对今天如此严重的后果,也断送了自己的前途。

  这起替考案适用了海淀检察院正大力推行的刑事速裁程序。该案于2016年1月6日由公安机关向海淀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淀检察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犯罪嫌疑人蔡某、梁某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据了解,检方对两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是判处1至5个月拘役。

  律师说法

  枪手的处罚可能比雇主高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其中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还规定,为他人实施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或答案,按照上述的规定处罚。《修正案》还规定,如果是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一《修正案》表明,在有组织的作弊案件中,枪手和雇主都有可能入刑。

  盈科律师事务所康凯律师认为,枪手和雇主相比,枪手被判刑罚可能会重一些。康律师说,枪手替考行为,干扰了正常的考试秩序,并谋取利益,甚至有些枪手还带有经营性质,主观恶性大于雇主。

  “作弊被揭穿时,雇主已经受到了惩罚。”康律师认为,雇主最主要的目的是通过考试,然而由于作弊行为被发现,雇主的目标不能实现,甚至可能因为禁考而永远不能实现。因此在入刑前,他已经受到了一部分的惩罚。而枪手则完全以谋取金钱等利益为目的。

  康律师表示,枪手的组织程度也会对量刑有影响,如果枪手仅仅是个人与雇主有人情关系,并无组织性,那么有可能不会入刑。此外,枪手收取的费用和考试重要程度都是影响量刑的相关因素,如果枪手价格高、考试重要程度高,那么就可能会加重刑罚。

  康律师认为,中国是考试大国,考生群体复杂,考试情况千差万别,仅靠一般的行政管理规定是不行的。以前,一些在职职工、无业人员考试舞弊没有合适的机构处罚他们;一些高校在处理考试作弊时,往往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生采取勒令退学、劝退等处分,这样的处罚相对较轻。

  暗访

  1200元叫卖“枪手” 宣称包过英语四级

  近日,记者在网络论坛中发现不少考试代考“枪手”的广告帖,替考项目包括研究生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昨日,通过一家自称“英语代考”公司在网络上公布的QQ号,北青报记者联系到了这家代考机构,假称想要找“枪手”替考今年6月份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助考咨询”赵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是“很热门”的考试,如果确定需要代考帮助的话,现在就要预订“枪手”了,到今年考试前夕的五六月可能就找不到“枪手”了。他还解释说,“早预订对您这次考试是有很大帮助的,枪手就有足够的时间为您这次考试做准备,而且还能够找到实力强的枪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