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夜企业偷排污水被举报 私设暗管违法排放危废负责人被刑拘

05.08.2017  08:21

  8月2日傍晚,北京遭遇强降雨袭击,多地风雨交加,大雨倾盆,当人们都严阵以待,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时,却有无良企业企图浑水摸鱼,趁暴雨夜间偷排污水。收到群众举报后,环保部门立即联合环保警察赴现场开展检查。

  经调查,该单位实为北京嘉实印刷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东沙屯村。该单位负责人辩称8月2日夜间因为降雨量大,厂区被雨水淹了约半米深,位于厂区中间的危废收集池(贮存废显影液)也被雨水倒灌,为清除厂区积水,该单位工人用泵向厂区东侧道路进行排水作业,排水过程中将混有废显影液的淡蓝色污水排出厂界外。但在检查危废收集池时却发现,危废收集池内有一暗管与东侧约2米处一水井联通,内存有淡蓝色污水(初步调查为废显影液),已初步确定该单位涉嫌私设暗管,利用渗井违法排放危废。

  按照环保、公安、检察联合办案机制,市区两级环保、公安部门及区检察院进行现场会商后,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对危废收集池和水井内的污水进行了取样分析,现场对该公司洗版车间和危废收集池进行查封,并联系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对危废收集池和水井内的含废显影剂废水进行收集和处置。

  8月4日,昌平区警方已正式对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实施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1.《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可以认定为“有毒物质”。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把废显影液列入废物类别HW16(231-001-16、231-0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