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残人诉前夫索要扶养费
本报讯(记者 骆倩雯)智力残疾的董某,与前夫张某离婚后,张某并没有按照协议给付扶养费,于是董某将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董某的请求,但张某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张某一次性支付董某10万元。
董某今年38岁,智力残疾三级,她的相关事务均由其妹妹代理。据其妹妹所说,董某1998年12月与张某登记结婚,因其身体缘故,所在的集体组织为照顾董某,将张某的户口迁入了女方所住房屋石景山区某村,并为张某安排了工作。2013年,张某提出离婚,并主动提出每月向董某支付1500元生活费。离婚后,张某仅支付了一年的扶养费后便不再支付,而其户口也没有按约定迁走。董某遂提起诉讼。
张某在一审时承认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每月给付1500元扶养费的约定。但张某说自己收入比较低,家中还有一个80岁的老人,且现在还得租房住,所以开销很大,无力再支付扶养费。张某表示,董某的经济条件远远优于自己,他请求法院判令其终止向董某支付扶养费,且要求回到原来的地方去居住。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6月9日,双方离婚时达成的协议表明:“离婚后,男方自愿每月支付女方生活费壹仟伍佰元整,支付到双方任意一方身故为止,如女方再嫁,男方将不再支付生活费。离婚后男方将户口迁出女方住所。离婚后女方住房拆迁与男方无关……”
法院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为自愿签署,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庭审中,张某虽然主张协议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销该协议,但未能充分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张某虽表示自己目前花销很大,但事实上与其离婚时相比并未发生较大改变,故法院亦不支持其主张。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支付董某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扶养费共计15000元。自5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给付董女士1500元至董女士再婚时止。
昨天二审时,张某一再强调,他并不是不愿意给这笔钱,而是真的给不出来,且鉴于董某再婚可能较困难,自己又尚年轻,这笔扶养费可能要背负近半个世纪,对他来说显失公平。他表示哪怕是一次性给付他都可以接受。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由张某一次性给付董某10万元生活费。张某表示可以当庭履行。对于户口的问题,他也同意在对方的配合下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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