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是否侵权?美国球星乔丹诉商标侵权案在北京二审
中新社北京4月13日电 (记者 于立霄)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Jordan)请求撤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QIAODAN”系列商标争议案13日在北京市高级法院进行二审。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与肖像权成为法庭争议的焦点。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中国福建省晋江市,是中国境内知名的体育用品公司。2000年以来,该公司在服装、鞋、书包等多个商品上注册了“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等多个商标。
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公司注册的“QIAODAN”、“侨丹”等商标,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具有不良影响。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这些商标的注册。迈克尔•乔丹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一中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乔丹”与迈克尔•乔丹有没有关联成为激烈辩论的焦点。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的代理律师认为,该公司在注册之前就熟知迈克尔•乔丹具有广泛知名度,却将相关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依赖其姓名占领市场,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造成公众误认为迈克尔•乔丹是该公司的代言人,损害了其个人利益,构成姓名侵权。
乔丹公司的代理律师反驳道:“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不存在必然、唯一的对应关系,“乔丹”是公众领域的普通名词,是中文常用汉字。此前迈克尔•乔丹也从未将“乔丹”注册为商标,不能垄断“乔丹”名称。公司历经20余年经营,设有6000余家品牌专卖店,年产值数十亿元人民币,已成为国内知名民营企业。
迈克尔•乔丹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一张该公司注册的图案,即运动员飞身扣球的剪影。律师称,经过比对,这张剪影无论是扣球动作,还是人物轮廓都与迈克尔•乔丹非常相似,因此认定该公司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
该公司的代理律师予以否认,称剪影的运球动作是篮球中的常规动作,公司注册的图案与实际照片不完全一样,剪影没有人物的容貌特征,因此不构成肖像侵权。
此案当天没有判决,将择日进行宣判。(完) 【编辑:曾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