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平安出行 法相伴

05.02.2017  02:02
  春节期间是一年返乡探亲、外出旅游最大的高峰期,也是各类案件、事件和事故的高发期。欢度新春佳节,安全出行是我们的共同心愿。大家在忙着赶车的同时,不少犯罪分子也瞅准这样的时机,铤而走险,实施犯罪。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近两年来受理的盗窃、故意伤害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等几个典型案件,进行了梳理,从中总结出犯罪分子的一些作案特点,并通过案例的形式展示给大家,以期给广大旅客一些启示。

  案例一:合伙盗窃十二万 三人判刑又赔钱

  黄某义和黄某民兄弟二人,苦于没钱,便想趁着车多人多的节假日“大捞一笔”,于是两人找来朋友王某合伙,并布置好分工。三人在北京西站坐上待发的北京西至宝鸡南的高铁,伺机盗窃。黄某义在车厢内站着“望风”,趁13号车厢的某乘客下车吸烟不备之机,王某从行李架上取下单某的一个挎包,打开后发现包内有一个牛皮纸袋,纸袋内有大量人民币,随后,王某将挎包交给黄某民,后者将牛皮纸袋放入其携带的背包内,两人随即下车。盗窃成功后,王某将其车票给黄某义,黄某义帮王某取包后下车出站。当日在黄某民的住处,三人将上述赃款分赃,分赃后黄某义扔掉了装钱的牛皮纸袋和背包。黄某义、黄某民、王某在南京至哈尔滨的列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被告人黄某义、黄某民、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钱财,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黄某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王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被告人黄某义、黄某民、王某共同退赔人民币十万四千元,连同黄某义退赔在案的人民币八千元,共计人民币十一万二千元,一并发还被害人单某。

  法官提示:

  旅客出行要尽量避免携带大量现金,在上车后要把行李物品放在自己斜上方的行李架上,或者放在自己视线所及的范围内及其他旅客也容易发现的地方,方便随时看管,如果行李较多的最好要集中放在一个地方并记清件数,下车休息或买东西一定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乘坐长途列车时,不要一味聊天睡觉,还要经常检视一下行李是否有被移动或翻看的迹象。列车上犯罪嫌疑人进行盗窃时,采用购买短途票上车,进行甲站上车寻找作案“目标”,盗窃得手后,迅速在乙站下车逃匿。发现财物被盗后要及时报案,此时犯罪嫌疑人很可能还没有来得及下车,方便乘警查获避免损失。

  案例二:胆大妄为偷钱财,作茧自缚终被抓

  贾某在北京站候车室检票口处,趁被害人陈某某排队检票不备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挎包做遮掩,将其放在后裤兜内的三千余元人民币盗走。贾某在北京站中央检票大厅检票处,趁被害人姚某某排队检票不备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挎包做遮掩,将其放在后裤兜内的一千余元人民币盗走。被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诉称,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示:

  火车站是人流密度比较大,也比较集中的地方,旅客又匆匆忙忙,候车、出站、检票进站及进入车厢等人多拥挤的时候,旅客较多,秩序比较混乱,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个时机,趁旅客精力分散、注意力不集中、人多拥挤的时机下手。旅客应按秩序排队进站上车,注意是否有人总是有意无意的挨近并挤靠,一旦发现,有技巧的避开。

  案例三:避让推车引冲突 连捅两刀致重伤

  北京开往图们的列车运行至廊坊北站,购买无座票的王某此时正站在15号和16号车厢的连接处,另一位乘客郑某站在其旁边。这时,卖货的推车从过道经过,为了躲让手推车,王某推了郑某一下。郑某认为他是故意的,瞪了他一眼,王某说:“你看什么看?”郑某回答:“我看你怎么了?”随后两人争吵并相互撕打,很快被乘务员和周围旅客拉开,朋友张某把王某劝回到16号车厢中间位置。几分钟后,王某又回到16号车厢连接处,与郑某再次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在打斗过程中郑某从羽绒服右侧兜内掏出一把黑色的弹簧刀朝王某左侧腹部捅了两刀,随后列车员及时报警,乘警将在案发现场等待的郑某抓获,郑某把弹簧刀交给乘警予以扣押。经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王某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肺裂伤,肋间动脉断裂、膈肌裂伤、脾裂伤,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四:乘车外出生幻觉 无辜男童险受伤

  谢某来到北京西站,准备换车去天津,此时产生了幻觉,感觉有人跟踪他他,吓得一直不敢上车,他发现西站二楼进站口超市附近有监控,比较安全,就一直待在监控下。谢某的幻觉愈加强烈,在西站北广场二楼平台,一男童恰巧走过,突然间,谢某上前抢过男童,大喊要“追杀”他的人不要靠近,随即一只脚跨过栏杆要从平台跳下去。男童母亲急忙上去抱住男童往回抢,并与过来帮助的旅客合力将男童救下。随后谢某从该护栏处跳下,落在北京西站北广场一楼进站口东侧地面。经诊断被告人谢某腹部脏器破裂,腰椎压缩性骨折,左侧桡骨小头骨折,右踝关节诸骨明显骨折。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疾病的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在公共场所抢抱幼童跳楼,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谢某实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提示:

  春运期间,人流量巨大,车间空间狭小在,再加上回乡心切,往往会有“心浮气躁”的心理。可以选择结伴出行,安排好旅途中的健康娱乐项目,有助于调整好心态,心平气和的出行。遇到突发事件,例如被盗、骗、抢、伤害时要沉着机智及时报警。春运期间铁路警方会加大力度维护铁路站、车治安秩序,为旅客营造安全的出行环境。

  案例五:伪造千张假车票 不为上车为报销

  杜某听说伪造火车票供单位报销可以“挣钱”,于是带着弟弟杜某某来到北京。杜某找到一间偏僻的地下室,把弟弟安顿下来,并给他买了电脑、打印机和装有伪造火车票程序软件的U盘及验票夹子,由杜某某伪造火车票。杜某在网上发布信息,说能办火车票供报销并留下手机号或微信号,然后“买主”就联系杜某,将车次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始发站、终到站、票面价值、发车时间、票号等信息发给她,再由她转发给弟弟杜某某。杜某某在电脑上按照软件提示,输入上述火车票信息,伪造火车票。杜某姐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据公安调查获知,杜某姐弟向大连某公司的120余名员工倒卖伪造的火车票千余张,票面价值高达人民币三十余万元,获利人民币七千余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姐弟伪造、倒卖车票,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秩序,由于两人倒卖和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均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小小一张火车票还不如手掌大,却承载着重要的使命。很多犯罪分子都是采用电脑制版打印的,甚至有的人还会使用专业的制图软件和特殊的假火车票纸制作假火车票,不仅“成本低、产量大”,车票仿真度还极高。伪造车票严重破坏了国家对火车票的管理秩序,打击票贩,从我做起,通过正规的途径订票购票,客观上能够起到遏制倒票违法行为“市场”的作用。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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