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餐饮消费食品安全提示

04.02.2016  15:48

 

  2016年春节将至,为确保节日期间广大市民在餐饮消费时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含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物流)在欢度佳节之际要高度关注饮食安全: 一、餐饮消费者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消费者外出就餐时要选择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商户,不要购买流动摊贩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不要在路边露天无证饮食小摊档用餐。   2、消费者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订餐时,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且可短时间送达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订餐,以确保所订食品安全且能够在安全时限内食用。建议不订购凉菜、生食、冷加工糕点、四季豆等较易发生问题的食品。   3、大型聚餐活动建议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较高的餐饮门店,消费者可通过查看餐饮门店量化分级公示牌了解等级。   4、尽量不要食用“新奇”、“野味”等不常食用或从未食用过的食物以及易过敏食物,特别是老年人、幼儿、孕妇及抵抗力较弱人群更要重视。   5、就餐时要注意辨别食物颜色和外观是否正常,是否有异物或异味,口感是否变质,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出更换要求。自然冷藏或冰箱冷藏直接入口的食物,食用前须彻底加热。   6、春节期间消费者容易出现暴饮暴食、过度饮酒的情况,消化系统疾病易发、高发。提醒消费者应当有意识地控制摄入食物总量,保持食物的多样性,适量饮酒,注意节俭不浪费粮食。   7、发生消化道疾病或疑似食物中毒要及时就医,保存好相应消费证据,涉及食品安全问题拨打12331投诉举报。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把控好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环节,规范餐饮服务制作经营行为。   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认真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范,杜绝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3、严控食品加工总量、加工温度和时间,热食类食品应烧熟煮透,贮存食品应及时冷藏或热藏,应尽量缩短食品存放时间,以防止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接团圆饭、年夜饭、婚宴等一次性人数众多的聚餐,要制定相应接待措施,严禁超能力接待,坚决杜绝群体性食源性疾患发生。 三、互联网餐饮和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应落实以下要求   1、网络订餐平台应对线上经营商户进行资质审查,包括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是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的类别不得是食堂和中央厨房或主体业态是否是餐饮服务;商户经营销售的产品类型应当和许可证载明的信息相符。   2、禁止网络订餐平台准入无证经营者上线经营。大宗餐食订购,应由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企业承接。

  3、送餐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送餐时应当采取相关保温措施,送餐容器具应当做到洁净,经常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