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映前网播《美姐》 腾讯被判侵权

12.12.2014  21:50
  因自己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美姐》,在公映前未经授权即在豆瓣网、腾讯网上传播,前不久,北京缘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缘起公司)将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豆网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诉至法院。今天(12月12日)上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络上发布影片,侵害了缘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腾讯公司赔偿12.25万元。同时认定豆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直接提供影视作品,亦无过错,不构成侵权。

  2011年8月,缘起公司与天画画天(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合作拍摄影片《美姐》。2012年9月,《美姐》取得公映许可证,出品单位为缘起公司,摄制单位为缘起公司及天画画天公司。

  2013年3月7日,腾讯公司在腾讯网视频频道上传了影片《美姐》,点击播放可观看影片完整内容。此外,在豆网公司经营的豆瓣网的网络用户评论中,有网络用户提供了影片《美姐》的下载地址。

  据缘起公司称,《美姐》系用地方方言和大量民谣歌谣拍摄的一部优秀影片,未公映前即获得国内外多项大奖。该片原计划于2013年10月18日在全国院线上映。但腾讯公司及豆网公司在未公映前泄露影片内容,造成原发行方终止合作,致影片发行上映工作遭受打击,票房损失巨大。发现情况后,该公司自2013年4月3日起即多次与腾讯公司沟通此事,但就解决方案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在各自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道歉一周以上,同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80万元。

  豆网公司认为,涉案影片下载地址系由用户发布至豆瓣网,豆网公司并未改变用户发布的涉案内容、不知道内容侵权、未从中获利,且已告知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在起诉前,缘起公司未告知涉案内容的版权事宜,在接到法院通知后,豆网公司即已删除相关下载地址,且无任何过错,故请求法院驳回缘起公司相关诉请。

  腾讯公司主张,腾讯公司与中国电影导演协会(简称导演协会)有合作关系,上传的涉案影片来自导演协会,其目的在于便于评委在线观看,导演协会曾保证其拥有影片的版权,并曾承诺出面处理相关版权争议;收到缘起公司律师函后,腾讯公司已及时下线了涉案影片,该片在腾讯网上仅存在了一个月,侵权时间短,影响范围小;腾讯公司与豆网公司不存在共同侵权。涉案影片现已实际发行,缘起公司主张48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依据不足。同时,腾讯公司还对缘起公司的著作权人身份提出质疑,称其仅是出品单位,而非制片人。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电影《美姐》曾于2012年9月入围西班牙第60届圣塞巴斯蒂安国际电影节新导演竞赛单元、2012年10月入围第十三届东京Filmex国际电影节、2012年11月荣获第四十九届台湾金马影展最佳亚洲电影奖、2013年7月获2013年第七届First青年影展八项提名最终获得最佳剧情片、最佳导演、最佳演员、最佳美术、最佳编剧五项大奖、2013年12月获《南方周末》“文化原创榜2013年度提名电影”。2013年10月18日《美姐》实现全国发行,得到了全国30多条院线,1600多家影院的鼎力支持。2013年11月20日,《美姐》与爱奇艺网络院线进行“分甘共味”合作,实现播出、推广及盈利的新模式。

  腾讯公司与导演协会的合作内容为导演协会全年日常活动有关信息内容的合作,即由腾讯公司对每年导演协会的年度奖活动、双方共同举办的创投会进行网络推广,开展网上剧本征集、评选以及各种互动。合作期限为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4日。2013年2月,腾讯公司工作人员曾向导演协会发送邮件,表示参赛影片要借由腾讯播客上传,虽不做任何推广和盈利形式的运营,但仍有被网友搜到的可能,希望在发生版权纠纷时,导演协会能及时与导演及版权方协调,避免法律纠纷。导演协会回复表示“片单中标红的6部影片,是没有公映的,导演本人也不希望在网上上传……”。上述6部影片中包括影片《美姐》。

  缘起公司表示其未就《美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导演协会进行过授权,其与导演协会间亦无其他合作。

  庭审中,腾讯网上已无涉案影片视频,豆瓣网上已无涉案影片下载地址信息。

  朝阳法院认为,缘起公司系涉案影片《美姐》的著作权人,并享有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维权的权利。腾讯公司未经涉案影片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将涉案影片发布于互联网上,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侵害了缘起公司对于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因影片未公映并不等于影片未发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前涉案影片《美姐》即已多次参加国内外各类奖项的参评活动,故该影片已发表,缘起公司以腾讯公司侵犯涉案影片发表权为由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

  豆网公司经营的豆瓣网上仅发布有涉案影片的下载地址,且该地址指向其他网站,豆瓣网上并未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上述下载地址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豆网公司亦提交了相关网络用户的有关信息;在知晓相关信息涉嫌侵权后,豆网公司对相关信息做了删除处理。豆网公司并无直接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行为,亦无过错,故不构成侵权。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指出影片制作成本并不等同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影响影片票房收入的因素较多,且不同影片间亦不具有可比性,同时依据豆瓣网上网络用户所发布涉案影片下载地址显示,其他网站亦有涉案影片的发布情况。本案中,腾讯公司虽称上传影片系为方便评委阅片进行的技术性操作而非商业使用,但普通网络用户仍可找到并观看该片,客观上亦会增加腾讯网的点击及访问量,为腾讯公司带来利益。赔偿数额将在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及影片知名度、影响力,侵权行为发生时尚未公映的情况,腾讯公司侵权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给涉案影片发行可能造成的影响,缘起公司维权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腾讯公司赔偿缘起公司经济损失10万、合理费用2.25万,同时驳回了缘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缘起公司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腾讯公司及豆网公司明确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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