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院反映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犯罪主要有四种形式

09.12.2015  11:29

      2010年1月至2015年11月,昌平检察院依法起诉涉及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犯罪案件31件89人,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普通刑事案件25件82人,破坏农村生态环境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6件7人。通过对办理案件分析发现,该类犯罪主要有四种形式。

      一、盗采砂石毁坏耕地、林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上述案件中,盗采砂石案件10件50人,分别占32.3%和56.2%。盗采砂石行为毁坏耕地、林地,严重破坏土地资源,种植条件难以恢复。如,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1月6日,被告人丁杰伙同门凤军、王祥力、王胜、王大利、田春玲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条件下,在昌平区南邵镇景文屯村北侧擅自非法开采砂石,造成该地生态环境破坏。

      二、在河套内违法建设“小产权房”危害排洪环境。上述案件中,该类案件共10件11人,分别占32.3%和12.4%。有的变更河套内农用地用途非法建设房屋予以销售,有的甚至在泄洪通道内违法建设“小产权房”,危害排洪环境。如,2011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汤学良伙同金亚恒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昌平区流村镇白羊城村河套内农用地用于建设房屋,严重威胁到排洪安全。

      三、随意倾倒、堆放、遗撒建筑垃圾影响空气和生活环境。上述案件中,涉及随意倾倒、堆放、遗撒建筑垃圾的刑事犯罪案件共5件21人,分别占16.1%和23.6%。有的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沿途遗撒,影响了运输沿线及路面卫生环境;有的建筑垃圾露天堆放在社区附近,产生粉尘、异味,引起居民不满。如,2011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小龙等人随意在公交车站、居住小区附近乱倒建筑淤泥、渣土,导致520路、636路等多条公交车及私家车出行被迫改道,淤泥气味造成居民无法开窗通风,当地政府清理花费23万余元。

      四、土地资源管理人员纵容他人非法开发建设破坏土地生态环境。上述案件中,涉及破坏农村生态环境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6件7人,分别占19.4%和7.8%。有的基层管理人员未按标准对农村土地发包进行审查,致使本不应获得行政许可的林地被出租用于旅游开发;有的基层管理人员收受他人好处费为非法盗采砂石行为提供便利。如,2008年10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蒲世赛在担任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第五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期间,在对昌平区崔村镇东崔村主任郝国庆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占用崔村镇东崔村北部耕地合作建设住宅房屋的查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该局《关于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的规定》,未及时呈请立案查处、委托测绘,致使87.6亩的基本农田土壤耕作层破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难以恢复。

      针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打击破坏环境及其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有力震慑犯罪。二是整合环保、国土、城管、公安、规划等部门行政资源,加强沟通配合,切实履行职责,严惩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盗挖砂石、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建设房屋、破坏土地种植土壤等违法行为,杜绝出现相互推诿现象,有效防止危害后果的蔓延。三是健全行政立法,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措施及周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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