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通报“涉离婚协议纠纷”案件情况
2021年7月20日,昌平法院召开“涉离婚协议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该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案件特点,对如何预防此类纠纷提出法官建议,并通报了典型案例。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观念日趋多元化,失败的婚姻不再是束缚人身自由和情感追求的枷锁。当下,离婚率居高不下,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协议离婚因具有自由、高效、低成本等特点,成为夫妻离婚的主流方式。
然而实际生活中,离婚协议的签订却存在诸多问题,如夫妻一方在签署协议时故意隐瞒财产、虚构债务损害另一方权益,或双方草率离婚未约定重要财产事项等,此时婚姻双方虽已离婚,但对于共同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并未实际处理完毕,进而引发诸多诉讼。据统计,2016年至2020年,昌平法院共受理涉离婚协议案件719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
通报会上,昌平法院通报了该类案件的四大特点:一是争议聚焦于效力审查,即签订协议时是否遭受对方欺诈、胁迫,或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二是签订妥协式条款后反悔现象突出,有的当事人为促成婚姻关系解除,签订放弃抚养权、净身出户等条款后在短暂履行甚至尚未开始履行阶段即遭反悔;三是离婚协议涉及第三人权益,部分当事人将家庭共有财产或涉及债权人的财产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四是证据搜集难度较大,夫妻共同财产内容复杂、隐藏手段多样,经济弱势一方往往在离婚时难以发现,事后就相关情形搜集有利证据难度大。
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邢颖介绍到,协议重要事项约定不明确现象较为常见,婚姻双方有的因为主观疏忽,如遗漏共同财产未行分配,有的存在主观恶意,婚内实施隐瞒、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从而引发纠纷。此外,以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现象升温、拒不履行违约成本低、离婚短视处理心态等也是引发此类纠纷的重要原因。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是离婚协议中最易引发纠纷的事项。昌平法院法官说道,家庭财产种类繁多,除不动产、银行存款外,还包括基金、股票、债券等,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详细约定、避免漏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混同的情况,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若暂时无法分割则写明夫妻共同财产另行解决,避免因表述不清引起争议。若一方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离婚后当事人仍可要求再次分割以维护自身权益。
夫妻双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其中极为关键的环节,关系到子女未来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长。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应审慎约定抚养权及抚养费事宜,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者争夺子女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要把握“尽力”和“量力”原则,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而探望权作为夫妻离婚后剪不断、理还乱的离愁,具有复杂性、反复性特点,法官提示,夫妻应结合探望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频率,并充分征询子女的意愿,确定符合实际、易于操作、各方均同意的探视方案。
随着家庭投资渠道不断增多,债权债务纠纷频发。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恶意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子女等名下而不改变财产实质控制人、受益人等方式,以期虚构“无力偿还债务”的假象。对此法官予以提醒,“一纸离婚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切勿为恶意转移财产或是规避国家政策而“假离婚”,否则,“假戏”变成“真做”,不仅达不到真实目的,反而损害了自身婚姻权益。
此外,法官还呼吁婚姻登记机关完善离婚协议模板,就婚姻关系解除、共同财产确认与分配、子女抚养权归属与费用承担、探望方式和频次等,逐项细化、完善清单要素,制作法律提示说明及诚信承诺书,以确保当事人自主、自愿、合法达成有效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