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通报涉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约工等新业态劳动者与日俱增,大街小巷、商厦楼宇随处可见他们奔忙的身影,为群众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与此同时,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
9月10日,昌平法院召开涉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向劳动者和用工企业提供新业态用工模式下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通报会上,昌平法院介绍了该类案件的四大特点:一是认定劳动关系案件超7成。用工企业、平台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较为常见。二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争议大。由于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不稳定,从业者与用工企业就以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的工伤保险待遇意见分歧较大。三是存在行民交叉情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案件中,用工企业常因对工伤认定不服而同步提起行政诉讼。四是涉灵活就业人员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认定难,焦点集中在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企业或平台是否构成劳动或劳务关系。
“新就业形势下,用工企业或平台与从业者之间基本权责关系不明确,一旦产生纠纷,极易互相推诿。”昌平法院院领导郑维岩表示,灵活就业人员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用工企业或平台在制定订单分配、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等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等方面,从业者话语权相对较少。且有些用工企业没有形成完备的规章制度,不重视对员工的日常管理,在工资发放、解除合同等方面存在较大随意性,侵害了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新业态用工模式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特点,存在雇员制、外包制、众包制等多种形式,对此,民一庭庭长郭建新建议,灵活就业人员在签订合同时,要详细了解企业或平台的运作模式,对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用工模式,及其对应的劳动基准保障和权利义务关系有明确、清晰的认识,充分知晓从业的法律风险,基于自身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用工模式。从业者在日常工作中也要强化证据留存意识,如工作证、考勤表、工资发放明细、加班记录等,避免在发生争议后,因举证困难导致无法维权。
新业态用工模式为从业者提供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为企业配置了更优的人力资源,降低了企业人力成本,民一庭副庭长高琳琳说道,企业应自觉承担起主体责任,规范新型用工模式的管理,对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新型用工模式,双方也应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报酬分配、培训管理等,以切实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用工企业还可建立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依法为从业者缴纳社保,并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此外,昌平法院呼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监管机制,深入调研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需求,摸清行业内目前存在的用工形式和各自的问题症结,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同时搭建诉前多元解纷共同体,推进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联动配合,提高涉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案件调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