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通报涉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情况

23.04.2020  03:20

房屋是每个人的安身之所,这不仅是一种资产,更大程度上代表着家之所在。近年来,房地产交易市场活跃,房屋登记作为交易中的必经程序,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时有发生。

4月21日上午,北京昌平法院召开“涉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该院近五年涉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对房屋权利人进行风险提示,也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参考。孟凡军、潘晓军等两位市人大代表通过线上方式参与了此次通报会。

五年来,昌平法院共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96件,占不动产登记案件的81%。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不服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案件占八成、利益结构复杂、诉讼“程序空转”现象突出、行民交叉情形较为普遍、行政机关无责败诉占比高等五大特点。

在我院审理的房屋登记案件中,半数以上被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或裁定准予撤诉。部分当事人对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并不清楚。”昌平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双玉娥介绍到,“不会告”“随意告”的现象依然存在。此外,当事人权利保护意识淡薄以及登记机关审查手段有限也是引发此类纠纷的重要原因。

房屋登记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也对市场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在日常生活中,却有人冒名办理或者伪造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导致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针对此种现象,法官提示大家要增强对个人财产、重要证件的保护意识,不要轻易将身份证、房产证等重要证件交予他人,更不能伪造相关证件和文书。本人自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也要做到亲自办理、亲自审核,“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而弄虚作假,否则,既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又引发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法官提示大家须依法提交真实材料、依法纳税,以减少房屋交易风险。

当下,很多夫妻在买房及办理登记时,出于方便往往将二人共有房产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的,法院不予支持。对此,法官建议最好在办理登记时就将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另一方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加名”。如果日后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房屋实际权利人应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或控制房产证等权利凭证。除此之外,房屋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事项错误,而登记权利人又不同意更正的,还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并在15日内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实体争议。

针对老百姓在买房时,认为办理了网签就“万事大吉”的误区,法官予以提醒,“网签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不直接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并建议购房人在办理网签后及时过户,尤其是房屋上存在抵押登记的,督促卖方解除抵押并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避免钱房两空。

此外,法官还呼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不动产登记与婚姻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平台互通共享,通过大数据和信息技术,丰富行政审查手段,加大行政审查力度,从源头上减少相关纠纷。

今后,昌平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妥善审理房屋登记类行政案件。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利用送法进社区、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增强群众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促进房屋登记行为规范化。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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